原告河南省綠能鑫源光伏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能公司)訴被告河南華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綠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宗祿、委托代理人任文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綠能鑫源光伏電力有限公司與河南華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91民初8490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綠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裝款尾款150064.2元及資金占用費(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50064.2元為基數,共計11180.83元;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間拆借利率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開具工程款增值稅專用發票多支出的稅費16423.4元;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維權所支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和解費及其他經一切法院或有權機關裁判確定應由敗訴方負擔支付費用)。原告當庭明確訴訟請求第三項為訴訟費3853元,律師費1.5萬元,還有安陽來往鄭州的來回路費500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原、被告雙方簽訂《EPC總承包工程·河南四方達屋頂1.66MW分布式光伏項目》。約定合同款項為1500642元,原告承建鄭州四方達屋頂光伏項目,2017年6月9日工程竣工驗收,尾款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履行合同過程中,已按照合同金額1500642元給被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被告原因,由被告代購部分設備,金額為145000元,被告此舉,致使原告多交稅費16423.4元。2018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郵寄《往來賬項詢證函》,注明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為2168600.7元,被告亦未支付。2019年2月1日,被告通過對公賬戶向原告轉賬100000元,余款未支付。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剩余款項。根據雙方簽訂合同約定,違約一方需要承擔維權方所支出的一切費用,本案中,由于被告違約所導致,因該案件導致原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資金利息損失、訴訟費、保全費等均應由被告承擔。為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華沐公司未答辯,未到庭。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告華沐公司(甲方、發包方)與原告綠能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EPC總承包工程·河南四方達屋頂1.66MW分布式光伏項目合同協議書和合同條款》(合同編號:HMTTDZ2016111004)一份,約定甲方同意委托綠能公司作為河南四方達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屋頂1.66MW分布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工程的乙方,承擔本項目的建設工作。3、施工范圍及內容:負責光伏電站從光伏方陣直至并網點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材料設備(包括發包人供材料及設備)的安裝,涵蓋安裝過程中所涉及的機電工程、給水工程、土建工程、建筑工程(含地基處理)、通道工程(如爬梯、人工通道、電纜通道、消防通道)、圍護工程、裝修工程、綠化工程、消防工程、防雷接地工程、照明工程、電纜橋架工程安裝、電纜敷設制安、二次設備安裝、監控(數據及視頻)系統安裝、系統通訊工程、安防工程、安全警示、安全文明施工等;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工程保險、工期控制…等全過程的工作,在滿足合同其他責任和義務的同時使本項目符合國家相關及行業規范驗收的要求。五、合同價格和付款方式:按照單價1.0元/瓦(后期增加部分材料按照材料清單進行決算),總價人民幣166萬元。1、支架、電纜等材料,總價99.6萬元,備注17%增值稅專用發票;2、人工及輔材等,總價66.4萬元,開具11%建安類發票。合同價款基數166萬元。付款方式:1、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合同價款基數的30%給乙方作為預付款,乙方向甲方開具全額(合同總價)增值稅專用發票。2、項目施工完成具備并網條件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合同價款基數的40%給乙方作為工程款。3、工程并網并驗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合同價款基數的20%給乙方作為工程款。4、項目并網驗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合同價款基數的10%給乙方。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16條,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按照每逾期一日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違約金2000元,累計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16.1.2條,第(6)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任一約定履行業務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應承擔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如客訴賠償、聲譽損失、律師費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
2016年12月19日,被告華沐公司(甲方)與原告綠能公司(乙方)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原合同中(合同編號:HMTTDZ2016111004)合同單價為1.0元/瓦,現合同單價更改為人民幣0.975元/瓦,乙方向甲方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合同中合同總裝機容量為1.66MW,經實際現場勘探,現合同總裝機容量更改為1.53912MW,合同總價為1500642元。
原告稱,2016年12月7日,被告付款49.8萬。
2016年12月21日,原告為被告華沐公司開具價稅合計為1500642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名稱為光伏安裝。
原告稱,2017年3月7日,被告付款50萬。
2017年3月27日,被告華沐公司向原告綠能公司出具《華沐通途工作聯系單》一份,載明:河南四方達屋頂1.66MW分布式光伏項目由原告負責從光伏方陣直至并網點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材料設備采購供應(除組件、逆變器由發包人供應外,其余均為承包人供設備材料),現綠能公司無法提供匯流箱、防孤島裝置、并網柜設備合格的產品,對此被告華沐公司進行采購,所需費用從合同扣除。對此,原告述稱,因為有一部分我們采購的并網柜,花費了14.5萬元。因為被告說需要專一采購,采購他們指定的設備,所以就讓被告扣我們的款14.5萬元,自己去采購,那我們開具的14.5萬元的稅票16423.4元就多支出了。我方自己采購的并網柜一部分處理了,留了一部分,該部分金額應當由被告承擔稅費。
原告稱2017年7月19日,被告付款207577.8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工程竣工報告》一份,載明項目名稱河南四方達屋頂1.54MW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單位華沐公司,施工單位綠能公司,開工日期2016年12月24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9日。四方達光伏發電項目于2017年6月10日完工,模式為自發自電,余電上網。項目總裝機容量1.53912MWp(太陽能轉化電功率):其中1號廠房裝機量為932.8KW,2號廠房裝機量為606.3KW。本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主體工程(光伏陣列單元安裝、逆變配電設施、電纜鋪設等),輔助工程電網接入系統。該項目滿足設計要求施工規范,設備及材料嚴格按照國家規范進行采購安裝,已經并網運行。該竣工報告建設單位處有華沐公司工程部蓋章,落款日期為2017年8月4日。
原告向本院提交其與大滄海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相應票據,證明原告因本次訴訟花費律師費1.5萬元。原告向本院提交車票及出租車發票三份,證明其從安陽往來鄭州花費225元。原告當庭稱其路費500元是原告來往鄭州花費了225元,再加上返還安陽的路費,大概是500元。根據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十六條違約、索賠和裁決:該條項下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第6條規定,承包人違約時應向發包人賠償律師費及相關費用。根據合同的公平原則,也應約束發包方。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EPC總承包工程·河南四方達屋頂1.66MW分布式光伏項目合同協議書和合同條款》、《補充協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證據材料及本案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華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省綠能鑫源光伏電力有限公司150064.2元及資金占用費(以150064.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8月13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50064.2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華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省綠能鑫源光伏電力有限公司律師費6000元;
三、駁回原告河南省綠能鑫源光伏電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3元,減半收取計1926.5元,由被告河南華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805元,由原告河南省綠能鑫源光伏電力有限公司負擔12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四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李俊輝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王天星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