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記槐與被告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導公司)、彭鵬、彭躍宏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扶記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作先、雷斌,被告彭鵬、彭躍宏及被告先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扶記槐與彭鵬、彭躍宏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12民初331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扶記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446.53元;2、三被告以53446.53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三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先導公司系富基世紀公園五期72-80棟及地下室主體及配套項目的總承包單位,彭躍宏系先導公司79-80棟項目負責人,彭鵬系項目經理。2016年7月30日,彭躍宏代表富基世紀公園五期79-80棟項目部將79-80棟外墻裝飾工程交給扶記槐進行施工并簽訂《外墻裝飾班組勞務施工合同》,合同對承包方式及單價等均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扶記槐即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工程完工后,扶記槐與項目部指定現場管理人員王大川于2018年12月24日辦理工程量結算清單,確認總工程款為1413446.53元。合同履行過程中,彭躍宏與先導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2020年1月20日,在望城區人社局、月亮島街道等組織下,在先導公司會議室,各方就剩余未付工程款及付款期限達成一致,彭鵬代表彭躍宏承諾在2020年6月25日前結清欠款,各方在會議紀要上簽字。但之后被告并未按承諾付款,現尚有53446.53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彭躍宏、彭鵬辯稱:1、我方與先導公司簽署了內部承包合同,與先導公司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系先導公司內部承包的項目經理而不是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2、各原告應提供工程量結算清單原件,需要對原件中王大川的簽名進行確認,且結算清單中王大川所簽內容為“以上工程量屬實”,僅代表王大川對該結算清單中的數量予以確認,并未對單價和總金額進行確認;3、案涉工程現處于工程維保維修階段,未付款項為維修保證金;4、我方曾提出要對已付款項進行對賬,雙方至今也并未就已付款進行確認。綜上,在原告與我方尚未確認工程款結算總額且沒有對已付工程款進行確認的情況下,無法支付工程尾款,所以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及訴訟費用本就不應發生,不應由我方承擔。
先導公司辯稱:1、彭鵬、彭躍宏不是先導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個人簽訂合同的行為,不能視為先導公司發包工程的行為,先導公司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2、王大川不是先導公司員工,亦沒有取得先導公司進行簽證、結算的權利,其簽字認可的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結算單對先導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3、原告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先導公司承擔結算工程款的支付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先導公司為富基世紀公園79-80棟建安工程施工單位,現該工程已經完成竣工驗收。先導公司與彭躍宏、彭鵬簽署《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彭躍宏按施工合同全部內容進行施工、依法經營、獨立核算,在保證完成國家稅費和上交管理、服務費的前提下,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彭躍宏與彭鵬系父子關系,庭審中二人陳述系在先導公司處共同承包案涉樓棟建安工程,但先導公司與彭躍宏、彭鵬尚未完成結算。2017年12月10日,扶記槐(乙方)與富基世紀公園五期79-80棟項目部(甲方)簽訂《外墻裝飾班組勞務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外墻裝飾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彭鵬為甲方項目經理,王大川為甲方所指定的現場管理人員。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其中包括勞保用品、施工工具、材料)、包機具、包質量、包工期、包驗收、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施工人員的各種保險。完成16層大面積外抹灰打底后按照30元每平方(除外墻磚、門窗洞口收邊、線條、滴水以外)進行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確認,一個星期內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完成32層大面積外抹灰打底后進行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確認,一個星期內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完成外架落地收邊收口后進行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確認,一個星期內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完成施工電梯落地收邊收口后進行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確認,一個星期內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本合同勞務款總額的95%,其余5%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12個月年內結清。彭鵬在合同尾部甲方處簽名。
上述合同簽訂后,扶記槐即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并完成約定工程,彭鵬、彭躍宏及先導公司向扶記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8年12月24日,扶記槐與王大川對案涉外墻裝飾工程結算后簽訂《工程量結算清單》,該結算單上載明工程量總結算價款為1413446.53元,王大川在結算清單上簽署“以上工程量屬實,富基79-80棟項目部”。2020年1月21日,在望城區人社局、月亮島街道等單位組織下,在先導公司會議室,彭鵬與包括扶記槐在內的勞務班組代表簽署《富基世紀公園79-80棟拖欠農民工工資協調會議紀要》,彭鵬承諾于2020年6月25日前按照雙方確認的結算單將余款付清,各勞務班組在2020年6月25日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出現討要工資現象。庭審中,經扶記槐與彭鵬、彭躍宏一致確認案涉外墻抹灰裝飾工程應付工程款為1413446.53元,已付工程款為136萬元,欠付工程款為53446.53元。
上述事實,有扶記槐向本院提交的《外墻裝飾班組勞務施工合同》、《工程量結算清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書》、《富基世紀公園79-80棟拖欠農民工工資協調會議紀要》及部分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彭鵬、彭躍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扶記槐53446.53元;
二、被告彭鵬、彭躍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扶記槐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26日起以53446.5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85%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扶記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68元,由被告彭鵬、彭躍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袁子怡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