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昔銘與被告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導公司)、彭鵬、彭躍宏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昔銘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廖作先、雷斌,被告彭鵬、彭躍宏及被告先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昔銘與彭鵬、彭躍宏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12民初332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昔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205元;2、三被告退還原告保證金15萬元;3、三被告以194205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4、三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先導公司系富基世紀公園五期72-80棟及地下室主體及配套項目的總承包單位,彭躍宏系先導公司79-80棟項目負責人,彭鵬系項目經理。2016年7月30日,彭躍宏代表富基世紀公園五期79-80棟項目部將79-80棟木工勞務工程交給李昔銘進行施工并簽訂《木工班組勞務施工合同》,合同對承包方式及內容等均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李昔銘即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工程完工后,李昔銘與項目部指定現場管理人員王大川于2019年1月5日辦理工程量結算清單,確認總工程款為3534205元。合同履行過程中,彭躍宏與先導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2020年1月20日,在望城區人社局、月亮島街道等組織下,在先導公司會議室,各方就剩余未付工程款及付款期限達成一致,彭鵬代表彭躍宏承諾在2020年6月25日前結清欠款,各方在會議紀要上簽字。但之后被告并未按承諾付款,且還有15萬元保證金未予退付。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彭躍宏、彭鵬辯稱:對欠付金額有異議,不同意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訴訟費。
先導公司辯稱:1、先導公司富基世紀公園的項目經理系袁衛,并非彭躍宏、彭鵬。彭鵬、彭躍宏不是先導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個人簽訂合同的行為,不能視為先導公司發包工程的行為,先導公司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2、王大川不是先導公司員工,亦沒有取得先導公司進行簽證、結算的權利,其簽字認可的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結算單對先導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3、案涉款項系農民工工資,原告并非實際施工人,原告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先導公司承擔結算工程款的支付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即使先導公司存在轉包行為,原告要求先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無法律依據;4、先導公司未收到李昔銘15萬元保證金,對此并不知情,不應當承擔保證金退還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先導公司為富基世紀公園79-80棟建安工程施工單位,現該工程已經完成竣工驗收。先導公司與彭躍宏、彭鵬簽署《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彭躍宏按施工合同全部內容進行施工、依法經營、獨立核算,在保證完成國家稅費和上交管理、服務費的前提下,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彭躍宏與彭鵬系父子關系,庭審中二人陳述系在先導公司處共同承包案涉樓棟建安工程,但先導公司與彭躍宏、彭鵬尚未完成結算。2016年7月30日,李昔銘(乙方)與富基世紀公園五期79-80棟項目部(甲方)簽訂《木工班組勞務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木工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彭鵬為甲方項目經理,王大川為甲方所指定的現場管理人員。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其中包括勞保用品、施工工具、輔助材料)、包機具、包質量、包工期、包驗收、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在承包范圍內,乙方完成規定工作內容,施工質量達到優良標準,工期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等均達到甲方要求,勞務承包費用按照面積計算單價為30元/㎡。此單價為綜合不包稅包干價格。由甲方增加3萬元工程款給乙方,作為止水螺桿等輔材補差費用。勞務承包單價除包括完成的工種規定工作內容,輔材、自帶機具及自帶機具維修費用外還包括各種津貼補助,節假日加班、夜班等趕工補貼,勞保費、安全用品費、醫療費、勞務管理費,現場文明施工費以及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達標所產生的費用和其他一切可預見和不可預見的費用,還包括所存在的風險因素發生而導致的風險事件的損失費用,特別是安全風險。在施工期間如發生安全事故,單次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內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協調糾紛并承擔相關賠償和經濟損失。單次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安全事故,其超過5000元部分的醫藥費根據事故原因由雙方協商解決,傷者生活費、誤工費、賠償費等醫療費以外的所有費用由乙方負責。其他單位造成的責任由甲方負責協調。合同簽訂后,乙方向甲方交納15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分次退還,在班組任務全部完成后全部退還。基礎工程部分按照基礎工程及地下室全部完成頂板混凝土澆筑后進行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確認,一個月內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正負零以上結構按建設單位向項目部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支付方式需滿足甲方要求,支付數額為該批次時間段,本班組合同已完成工程量(建筑面積)工程款的70%,主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本合同勞務款總額的90%,其余10%在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半年內結清。凡因乙方違章作業造成的設備損失和事故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造成的事故,視具體情況另行處理。彭躍宏在合同尾部甲方代表處簽名。
上述合同簽訂后,李昔銘于2016年8月3日向彭躍宏轉款15萬元,后隨即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并完成約定工程,彭鵬、彭躍宏及先導公司向李昔銘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1月5日,李昔銘與王大川對案涉木工工程結算后簽訂《工程量結算清單》,該結算單上載明工程量總結算價款為3534205元,王大川在結算清單上簽署“以上工程量屬實,富基79-80棟項目部”。2020年1月21日,在望城區人社局、月亮島街道等單位組織下,在先導公司會議室,彭鵬與包括李昔銘在內的勞務班組代表簽署《富基世紀公園79-80棟拖欠農民工工資協調會議紀要》,彭鵬承諾于2020年6月25日前按照雙方確認的結算單將余款付清,各勞務班組在2020年6月25日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出現討要工資現象。
庭審中,李昔銘稱應付工程款為3534205元,應退保證金為15萬元,合計應支付3684205元,現認可已收到工程款349萬元,認為還欠付工程款44205元及保證金15萬元。彭鵬、彭躍宏稱除李昔銘認可已收到的349萬元外,還委托先導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支付袁雀文18萬元(先導公司稱委托湖南溫馨置業有限公司支付),于2019年9月12日支付李天明10萬元(李昔銘認可其中5萬元為工程款,另外5萬元系李天明的事故賠償款項),李昔銘還于2017年4月10日領取3萬元,故總計已向李昔銘支付375萬元。關于上述雙方陳述的已付款差額26萬元。經查,2016年11月,案涉工地上施工人員袁雀文在工地發生事故后受傷,李昔銘于2017年4月10日領取3萬元木工工人醫療費,其稱用以支付袁雀文醫療費。長沙市望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月18日組織袁雀文與先導公司調解后達成調解書,確認:1、先導公司支付賠償費用18萬元,此款不包括之前支付過的任何費用;2、袁雀文須配合先導公司辦理工傷基金報銷相關手續,先導公司支付上述款項后,可代為行使袁雀文申領相關工傷待遇的權利,其從工商保險基金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藥費及伙食費等所有費用無須再行支付給袁雀文。彭鵬作為先導公司代理人在上述調解協議上簽名。后先導公司委托湖南溫馨置業有限公司向袁雀文賬戶轉款18萬元。另,李昔銘的哥哥李天明在案涉工地施工時發生事故,彭鵬稱“李天明發生事故時我不在場,施工員說他切模板的時候切了手,回去養傷治療了,到付款節點時,李昔銘說需要款項治療,且李天明是李昔銘的哥哥,李昔銘要求支付部分款項至李天明賬戶,故請先導公司支付了10萬元至其賬戶”,李昔銘稱先導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支付李天明10萬元中有5萬元系工傷賠償款,認可收取另5萬元作為工程款。
上述事實,有李昔銘向本院提交的《木工班組勞務施工合同》、《工程量結算清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書》、《富基世紀公園79-80棟拖欠農民工工資協調會議紀要》、部分銀行轉賬記錄,彭鵬、彭躍宏提交的領款憑單、《長沙市望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先導公司提交的銀行轉款憑證作為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彭鵬、彭躍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昔銘44205元;
二、被告彭鵬、彭躍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李昔銘保證金15萬元;
三、被告彭鵬、彭躍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昔銘支付利息(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以194205元為基數,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李昔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84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092元,由被告彭鵬、彭躍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書記員袁子怡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