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長沙市望城區久文鋁合金加工部與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執行一案,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0112民初3656號民事判決書,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長沙市望城區久文鋁合金加工部于2021年2月2日向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執行
長沙市望城區久文鋁合金加工部、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12執44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1年2月2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長沙市望城區久文鋁合金加工部送達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銀行存款(金融理財產品)、工商(股息紅利)、證券、車輛信息、收益類保險等情況;于2021年2月22日向長沙市望城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和長沙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狀況;于2021年3月5日通過傳統查控查詢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積金情況。經查,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且未發現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通過談話告知了申請執行人長沙市望城區久文鋁合金加工部,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長沙市望城區久文鋁合金加工部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對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于2021年3月22日將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約談申請執行人長沙市望城區久文鋁合金加工部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文
審判員易超群
審判員賀靖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許拯華
書記員張侃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