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粘金良、曹隨軍與被申訴人臨西縣眾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邢臺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連武承攬合同糾紛一案,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東民初字第115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粘金良、曹隨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邢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以邢檢民監(2015)13050000235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
版權所有 江蘇叁點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