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人重慶大禹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鄒后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7民初1975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3月6日向被執行人鄒后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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