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春市旺事達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藝瞳、趙向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長春市旺事達建材有限公司與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04民初772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訴訟請求一、判決三被告立即連帶給付農民工人工費及材料款205118.41元及利息(自2012年15日至2020年1月15日按年利24%計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暫算至2020年1月15日)352803.67元,以上共計557922.08元。二、訴訟費等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9月5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長春市暖房子工程施工合同》,三被告將工程名稱為:長春市暖房子南關區/43/標段,工程地點:四五小區,原告方負責外墻涂料工程?,F在該工程被告方已經實際使用,2012年11月15日經雙方結算,43標結算單顯示,被告方尚欠原告104800.00元工程款,實際欠原告工程款為205113.41元,104800.00元為筆誤,計算明顯錯誤。原告一直索上述工程款,2018年9月21日,被告方趙向民給原告出具情況說明一份,確認欠款數日找公司核對,以核對后結果為準。被告方據不給付工程款屬于違約,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方賠付工程總造15%的違約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望依法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長春市旺事達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690.00元,保全費2560.00元免于收取,退還原告長春市旺事達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江佰彥
人民陪審員鄭曉蕾
人民陪審員王榮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海雙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