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東博華高效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胡義武、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2020)魯0505民初186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山東博華高效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胡義武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5民轄終15號
判決日期:2021-03-16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山東博華高效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義武之間不存在任何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根據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本案應由濱州市博興縣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申請人作為第一被告,理應住所地法院管轄先于第二被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濱州市博興縣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胡義武、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2020)魯0505民初1865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呼振泉
審判員李萬海
審判員李福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楊玉杰
書記員于彩麗
判決日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