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蓮花與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培公司)、柏全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蓮花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丹、被告康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劉標、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立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柏全文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崔蓮花與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柏全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823民初2011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聞喜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崔蓮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車輛損失等共計151701.3元,以上損失首先由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康培公司、柏全文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18日13時10分許,被告柏全文駕駛被告康培公司所有的晉AXXXX2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省道236線(侯聞線)由西吳村方向往東鎮高速路口方向行駛,行駛至23KM+400M(陽泉頭路段),與右側缺口右轉彎行駛出原告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聞喜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柏全文與原告崔蓮花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五四一總醫院進行搶救治療,經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硬膜下血腫、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疝、動眼神經損傷、展神經損傷、顱骨骨折、腦脊液耳漏、后顱骨缺失、肺挫裂傷、肩胛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花費12余萬元。事故發生后,道路救助基金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8742.01元,三被告僅墊付了少部分醫療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告的損失應由三被告賠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康培公司辯稱,我公司在大地保險公司為事故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及保額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柏全文未提出答辯。
被告大地保險公司辯稱,一、事故車輛晉AXXXX2號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50萬元)及不計免賠等,事故發生(2020.3.18)在保險期間內(2019.4.12-2020.4.11)。我司對事故的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待核實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及駕駛人柏全文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賠事項的前提下,對于原告訴求的合理損失,我司同意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核算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不超過50%的保險賠償責任。另外,我司已向原告墊付了10000元醫療費,請法庭依法扣除。二、原告已年滿6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基礎,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誤工損失,我公司不認可誤工費。原告主張護理費前30日按照2人計算沒有依據,我公司不予認可。原告訴求的交通費關聯性不認可,考慮實際情況我公司酌情認可200元。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沒有正規發票及支付憑證,不能證明其修理費實際支出金額,我公司不予認可。原告訴求的其他賠償項目及金額是否合理,待質證時再充分發表意見。三、我司不是本案侵權人,不應承擔由侵權引起的訴訟費、鑒定費,應由侵權人即其他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18日13時10分,被告柏全文駕駛被告康培公司所有的晉AXXXX2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省道236線(侯聞線)由西吳村方向往東鎮高速路口方向行駛,行駛至23KM+400M(陽泉頭路段),與右側缺口右轉彎駛出原告崔蓮花駕駛的綠佳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晉AXXXX2車輛行駛證的發證日期為2015年4月10日,被告柏全文的駕駛證的有效期為201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5日。該事故經聞喜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柏全文承擔同等責任,崔蓮花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的當天,原告崔蓮花被送往五四一總醫院治療,被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硬膜下血腫、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疝形成、動眼神經損傷、展神經損傷、顱骨骨折、腦脊液耳漏、手術后顱骨缺失顱骨修補術后、肺挫裂傷、肩胛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高血壓病三級,住院85天,花費門診檢查費1111元,住院治療費116772.58元,出院后復查花費門診檢查費312元,共計118195.58元。住院期間,原告外購海藍之韻氣床、護理墊、毛巾、餐具等花費778元。被告康培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0000元。被告大地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8742.01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兒子馬強、兒媳夏彥娥、丈夫馬劉喜輪換陪護。馬強、夏彥娥在開發晶照明(廈門)有限公司工作,崔蓮花發生事故的當天晚上19時30分,兩人乘飛機從廈門到西安咸陽再乘車回到聞喜,兩人支付機票費用630元,2020年4月20日兩人返回廈門,支付機票費用904元。開發晶照明(廈門)有限公司證明馬強、夏彥娥均于2014年6月12日入職該公司至今,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0日均請事假,該公司同時出具了馬強、夏彥娥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的薪資單,與馬強、夏彥娥的建行個人賬戶交易明細單印證,馬強的月平均工資為5802元,夏彥娥的月平均工資為5421元。馬劉喜系農村居民。原告崔蓮花系農村居民,其家庭承包責任田3.42畝,侯村鄉仁和村村委會證明事故發生前原告在承包地里種植小麥、果樹、大棚蔬菜等農作物。2020年11月17日山西省臨猗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臨猗司法鑒定中心(2020)臨鑒字第17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崔蓮花的重度顱腦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崔蓮花的傷后誤工期(醫療休息期)評定為18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原告崔蓮花支付鑒定費2500元。另查明,事故車輛晉AA4412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為被告康培公司所有,被告柏全文系勞務派遣至被告康培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被告康培公司為事故車輛在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額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均為2019年4月12日0時至2020年4月11日24時止。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聞喜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五四一總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山西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原告崔蓮花及其丈夫馬劉喜、兒子馬強、兒媳夏彥娥的身份證及其戶口本、開發晶照明(廈門)有限公司證明、侯村鄉仁和村村委會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單戶確認表、山西省臨猗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單等證據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崔蓮花145651.78元。
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墊付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34元,減半收取計1667元,由原告崔蓮花負擔61元,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6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雷敏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云
書記員賈夢晗
書記員賈夢晗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