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計狗、劉某、溫某1、溫某2、溫某3訴被告趙國強、李民強、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華如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020年6月19日,原告溫計狗、劉某、溫某1、溫某2、溫某3申請撤回對被告趙國強、李民強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本案于2020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計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原告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原告溫某1、溫某2、溫某3的法定代理人劉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卓、張文、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娟、孟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溫計狗、劉某等與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110民初552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溫計狗、劉某、溫某1、溫某2、溫某3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責任比例賠償五原告551058.61元,具體計算:死亡賠償金582640元、醫療費3218.91元、喪葬費30773.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5396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20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6300元;2.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19日10時許,溫亭(已故)駕駛×××號長安牌輕型封閉貨車沿濱河西路南延由北向南行駛至北莊頭村路段時,追尾碰撞趙國強駕駛停放在機動車道作業的×××號柳特神力牌重型廂式貨車,造成溫亭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劉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溫亭被送往中鐵十七局集團中心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搶救費用3218.91元由原告方墊付。2017年5月22日,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溫亭喪葬費30000元,5月31日支付原告方40000萬元。2017年6月5日,該事故經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晉源一大隊作出的并公交認字[2017]第000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溫亭承擔同等責任,趙國強承擔同等責任,劉某無責任。另,×××號車輛駕駛員為趙國強,該車登記所有人為李民強,實際車主為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應對溫亭的損害賠償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號車輛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一份,保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認為,溫亭雖在此次事故中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但溫亭的不幸去世給原告的家庭、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原告溫計狗年紀已邁,原告劉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傷,至今傷情未愈。原告溫某1、溫某2、溫某3還是三個未成年的孩子,溫亭的不幸去世導致原告方遭受了很大的精神損害。現五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號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先行承擔交強險及商業險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關于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稱×××號車輛未年檢情況,根據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該車輛行駛證的復印件上的印章,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認為該車輛是進行過年檢的,但現車輛已經銷毀,行駛證原件也找不到。且×××號車輛在發生事故時處于停止狀態(道路作業),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溫亭承擔同等責任,趙國強承擔同等責任。因此,×××號車輛即使未辦理年檢也僅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是保險公司免責的法定事由。二、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1.對于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農村戶口,應當按照農村標準19212元計算;2.對喪葬費30773.5元予以認可;3.對于醫療費3218.91元予以認可;4.對于被扶養人生活費453965元,適用標準應當為當年農村消費性支出8428元,無證據證明原告溫計狗是無其他經濟能力及勞動能力,因此不應當計算,原告主張的其他三位被撫養人的撫養費存在超額計算的情形,每一年計算費用不應當超過當年消費性支出;5.對于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予以認可;6.對于交通費2000元,無證據證明實際發生,不予認可;7.對于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6300元,原告無證據證明其為實際發生,不予認可。三、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墊付的70000元應當予以扣除。四、趙國強是其公司的司機,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李民強為×××號車輛的登記車主,其公司為實際車主。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辯稱,一、事故車輛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300000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號車輛逾期未年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關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三、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10時,溫亭駕駛×××號長安牌輕型封閉貨車(原告劉某在副駕駛乘坐)沿濱河西路南延由北向南行駛至北莊頭村路段時,追尾碰撞趙國強駕駛停放在機動車道作業的×××號柳特神力牌重型廂式貨車,造成溫亭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原告劉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溫亭承擔同等責任,趙國強承擔同等責任,原告劉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溫亭隨即被送往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心醫院救治,于當日搶救無效死亡,產生醫療費3218.91元。
同時查明,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系×××號車輛的實際車主,車輛駕駛人趙國強系由其雇傭。×××號車輛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方付70000元。
另查明,原告溫計狗系溫亭父親,1959年9月12日出生;劉巧云系溫亭母親,1961年4月14日出生。二人共有三個子女。溫亭娶妻原告劉某,共有三個子女,長子溫某1,2006年8月15日出生;長女溫某2,2012年2月22日出生;次女溫某3,2015年2月11日出生。
認定證據有庭審筆錄、五原告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鐵十七局集團中心醫院票據七份、保單兩份、收據兩份、北格派出所出具的戶口信息兩份、死亡注銷戶口證明、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單兩份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溫計狗、劉某、溫某1、溫某2、溫某3各項損失共計413218.91元;
二、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溫計狗、劉某、溫某1、溫某2、溫某3各項損失共計41160.75元;
三、駁回原告溫計狗、劉某、溫某1、溫某2、溫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10元減半收取4655元,由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華如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香平
書記員張宇星
書記員張宇星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