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滿保訴被告索俊紅、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華如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滿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凱、被告索俊紅、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媛媛、周劉標、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盛、韓立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滿保與索俊紅、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110民初1383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滿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81788.45元(醫療費69061.85元、護理費10510元、營養費4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0元、交通費2016.6元,共計91788.45元,扣減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墊付的10000元后,為81788.45元);2.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2日16時許,被告索俊紅駕駛×××號福田牌輕型貨車沿晉祠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晉祠路實驗二小學路段,與由北向南再向東騎自行車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晉源一大隊作出第14011012019000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索俊紅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山西大醫院診斷治療,后轉院至中鐵十七局集團中心醫院診斷治療,現已出院。被告索俊紅系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三被告應共同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現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索俊紅辯稱,無意見,應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
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0000元,故應當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涉及主次責任,故本案訴訟費應當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其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其對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在核實標的車輛行駛證及駕駛人被告索俊紅的駕駛證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賠事項的前提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同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核算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不超過70%的保險賠償責任;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已墊付10000元醫療費,請求法院予以扣除。2、關于原告各分項賠償的意見:醫療費,原告所提供的急救費為手寫票據,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和關聯性;14972元的外購藥中的590元未見醫囑,其余急診處方箋和普通處方箋均未能顯示與山西大醫院醫囑存在關聯,且部分處方無醫囑簽字,證明力不足,因此不予認可;55元的開塞露載明的患者并非本案受害人,且疾病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不予認可;兩張住院總票據認可,但是應當核減20%的費用;其余外購藥均無在住院期間的醫囑,處方沒有公章無法證明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聯性,不認可。交通費,票據時間與受害人住院期間不吻合,且為加油票,不能證明其實際支出了交通費。護理費,關于護工護理部分,原告只提供了手寫收據,并未提供付款記錄及護理合同,也無其他證據證明護理費(2019年4月12日到2019年5月6日)實際產生;關于原告兒子李世平護理部分,原告也未提供李世平因護理原告導致其實際產生了誤工損失的證明,故不應支持;另外,從病歷上看,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18日、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3日,共計24天原告不存在治療行為,應認定為掛床,護理期和住院期間應相應核減,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33天計算。3、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侵權人,不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16時許,被告索俊紅駕駛×××號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沿晉祠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晉祠路實驗二小學路段,與由北向南再向東騎自行車的原告李滿保相撞,致原告李滿保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晉源一大隊作出第14011012019000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索俊紅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李滿保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山西大醫院診斷治療,經診斷為:腦挫裂傷、彌漫性軸索損傷、左側鎖骨骨折、左側2、4肋骨骨折等,原告李滿保于2019年4月23日出院,出院醫囑:1.建議轉院繼續行康復及高壓氧治療;2.骨科、胸外科復診;3.加強營養,家屬注意陪護;4.病情變化隨診。同日,原告李滿保轉至中鐵十七局集團中心醫院診斷治療,主要進行抗感染、止痛、促醒、增強認知、高壓氧、康復訓練等對癥治療,并于2019年6月7日出院,出院醫囑:建議注意休息、合理飲食;1月后門診復查頭顱CT、若出現意識倒退或肢體活動障礙,隨時復查頭顱CT;1月后門診復查胸片及左側腓骨正側位片。原告李滿保兩次住院共計57天(急診2天),在急救中心花費202元,在山西大醫院住院花費22332.74元,門診花費10307.62元,在中鐵十七局集團中心醫院住院花費21120.23元,門診花費727.26元,外購藥花費14372元(590元﹢13064元﹢55元﹢275元﹢388元),共計69061.85元。
同時查明,被告索俊紅系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被告索俊紅所駕駛×××號車輛系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且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認定證據有庭審筆錄、原告李滿保提交的被告索俊紅的駕駛證、行駛證副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案材料、保單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滿保各項損失共計56323.3元;
二、駁回原告李滿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5元減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李滿保負擔287.5元,由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華如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劉香平
書記員張宇星
書記員張宇星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