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銳利訴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銳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郝竹青,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培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周劉標,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董銳利與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110民初2247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董銳利依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康培園林公司、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8284.3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康培園林公司、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日13時55分,案外人王學文駕駛車牌號為×××的重型貨車,在西中環(huán)路(快速)南延環(huán)湖北路口由東向南左轉彎時,碰撞由南向北的案外人馬有花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車載原告董銳利),造成原告董銳利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過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晉源一大隊作出的第1401104201900012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王學文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董銳利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當天(2019年5月2日)入住山西大醫(yī)院,經山西大醫(yī)院診斷為閉合性胸外傷,右側多發(fā)肋骨骨折,肺挫傷等損傷。原告住院15天后,于2019年5月17日辦理出院。案外人王學文作為司機,在該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因案外人王學文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被告康培園林公司作為實際車主,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康培園林公司、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訴至法院。
被告康培園林公司辯稱,對本次事故的經過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在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康培園林公司在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當由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康培園林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100萬的商業(yè)險。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已墊付1萬元的墊付款,應當予以核減。對于具體賠償金額不予認可,且本案的訴訟費不應當由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擔。
根據(jù)有效證據(jù),結合訴訟各方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日13時55分,案外人王學文駕駛車牌號為×××的重型貨車,在西中環(huán)路(快速)南延環(huán)湖北路口由東向南左轉彎時,碰撞由南向北的案外人馬有花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車載原告董銳利),造成原告董銳利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過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晉源一大隊作出的第1401104201900012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王學文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董銳利無責任。被告康培園林公司作為實際車主,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當天,原告董銳利被送往山西大醫(yī)院救治,門診診斷:閉合性胸外傷、右側多發(fā)肋骨骨折。主要治療:入院完善相關化驗檢查、給予抗感染、營養(yǎng)支持、鎮(zhèn)痛、抑酸、補液等對癥支持治療。2019年5月17日出院,實際住院15天,出院診斷:閉合性胸外傷、右側多發(fā)肋骨骨折、肺挫傷、右側胸腔積液、右側鎖骨骨折、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2型糖尿病、肝功能異常。出院醫(yī)囑:1、注意休息,避免感冒;2、口服鎮(zhèn)痛藥物;3、1月后胸外科、骨科門診隨診復查。共產生醫(yī)療費33565.46元,其中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已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另,車牌號為×××的重型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前,原告于太原李偉金典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從事電工、司機工作,月工資48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其家人發(fā)生了必要的交通費支出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董銳利各項損失共計42634.46元;
二、駁回原告董銳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8元,減半收取629元,由被告太原市康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齊萬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香平
書記員宋立平
書記員宋立平
判決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