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龐永洲與被告河北瑞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龐永洲、河北瑞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110民初51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龐永洲訴稱,原被告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協議》,約定由原告以被告瑞豐公司名義承建位于鹿泉區3#、4#、5#住宅樓及車庫項目。工程造價為:6583萬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并約定被告瑞豐公司按照工程總價款的1%收取管理費。原告組織人員進場施工,現該工程已經竣工,已由發包單位河北高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驗收合格并交付。發包單位已經向被告瑞豐公司支付扣除保證金后的工程款64583502.77元,原告墊付給被告5359933元。原告依據雙方簽訂的《工程項目承包協議》向被告提供了材料專票和人工勞務發票以及工人工資,但被告在扣除1%的管理費645834.62元,被告實際承擔的稅費等其他費用967555.54元,支付給原告工程款66409538.42元,尚欠工程款1920507.19元,被告占用原告資金期間應當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求。
瑞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有《工程項目承包協議》,該協議的內容為出借資質的相關事宜,雙方之間并非施工合同法律關系。雙方基于上述協議發生的糾紛,理應按照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根據《工程項目承包協議》第19.1條“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不成的,雙方可向協議簽訂地法院起訴解決”,所以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雙方合意的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即申請人所在的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故申請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河北瑞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龍泉路鹿泉區人民法院,郵政編碼:050200,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
合議庭
審判員齊志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核對位置]
書記員張仕賢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