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陳柏霖申請廣西雙寧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
陳柏霖、廣西雙寧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無因管理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桂0105執1324號
判決日期:2017-10-27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應執行標的39846.34元,已執行標的0元,剩余未受償標的39846.34元。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向金融、土地、房產、車管等部門進行調查,均未查詢到可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本院向申請執行人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請執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本院認為,本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故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原不具備執行條件的財產現已具備執行條件的,可就尚未實現的債權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提出恢復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黃國勝
審判員蘇靈艷
審判員農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臻棟
判決日期
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