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正云與被告云南恒駿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駿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正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永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恒駿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正云與云南恒駿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102民初14847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石正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恒駿公司支付原告石正云勞務費135049.1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恒駿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被告雙方針對西翥自來水廠場地邊坡綠化工程外包事宜達成協議,約定由原告石正云承包綠化工程,負責框格梁植生袋裝土、堆碼、種草籽、養護及人字梁種植土回填、掛三維網、噴播、覆蓋無紡布、養護等工作。并且,還約定了植生袋植草單價為38元每平方米、液壓噴播植草25元每平方米、人字梁人工播撒植草20元每平方米。工程完工后,經原告石正云與被告恒駿公司項目負責人核算,確認原告石正云完成工程量框格梁植生袋植草6285.24平方米、人字梁人工播撒植草1310.5平方米。此后,被告恒駿公司向原告石正云支付了130000元的勞務費后,再未向原告石正云支付過款項。經原告石正云多次催促,但被告恒駿公司以未驗或者其有工程款未收回為由拖延拒不支付。
被告恒駿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石正云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1.約談紀要;2.工程量確認單;3.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賬戶交易信息明細。
被告恒駿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恒駿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放棄對原告恒駿公司所舉證據進行抗辯的權利。經本院審查認為,原告石正云提交的三份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10日,原告石正云與被告恒駿公司(加蓋云南恒駿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西翥自來水廠場地邊坡治理工程項目部章,并由羅源軍簽字)簽訂《約談紀要》,約定西翥自來水廠項目邊坡綠化工程由原告石正云施工班組負責施工,施工內容為:框格梁植生袋裝土、堆碼、種草籽、養護及人字梁種植土回填、掛三維網、噴播、覆蓋無紡布、養護,外包單價為:1.植生袋植草:38元/㎡;2.液壓噴播植草:25元/㎡;3.人字梁人工播撒植草:20元/㎡。施工班組負責所有人工、機械設備、材料及后期養護費用,項目部負責提供裝植生帶用的回填土。付款方式為完成總工程量的80%,支付班組進度款的50%。完成全部工程量,草籽成活率達到要求,支付班組進度款的80%。所有工序完成后,班組負責養護期為2個月,支付班組進度款的95%。待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尾款,施工班組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等主要內容。原告石正云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組織對上述工程施工。2018年2月,原告石正云與被告恒駿公司(一期工程量由羅源軍簽字確認,二期工程量由“秦志軍”簽字確認)簽訂《工程量確認單》,確認原告石正云完成一期框格梁植生袋植草6285.24㎡、人字梁人工播撒植草530㎡;完成二期人字梁人工播撒植草780.5㎡。原告石正云確認被告恒駿公司已經支付勞務費130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云南恒駿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石正云支付勞務費135049.1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1元,由被告云南恒駿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范萌萌
人民陪審員段萍
人民陪審員魯朝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蒲躍洲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