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寧與被告河南嘉強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強建筑公司)、王軍平、杜亞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寧到庭參加了訴訟。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寧與河南嘉強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王軍平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106民初1024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由被告王軍平、杜亞洲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090元;2.由二被告承擔(dān)本案各項訴訟費用。
嘉強建筑公司、王軍平、杜亞洲未作答辯。
查明的事實
根據(jù)當(dāng)事人的陳述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20年5月,王軍平到張寧店內(nèi)采購粉刷石膏和膩子粉,張寧按王軍平要求將材料送至銀川市金鳳區(qū)××工地。2020年6月1日,王軍平向張寧出具欠條一張,確定欠張寧粉刷石膏123噸,單價330元,合計40590元;膩子粉10噸,單價450元,合計4500元,付款日期為2020年6月10日前。王軍平在欠款人處簽字捺手印。在該欠條右上角加蓋了字樣為“河南嘉強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的公章。2021年2月26日,嘉強建筑公司向張寧轉(zhuǎn)賬3萬元。張寧稱該3萬元貨款系嘉強建筑公司代王軍平、杜亞洲墊付?,F(xiàn)張寧僅向王軍平、杜亞洲主張下欠的15090元貨款。
判決的理由與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王軍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寧貨款15090元;
二、駁回原告張寧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wù)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928元,減半收取計464元,由被告王軍平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常云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汪娟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