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和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康基亞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新疆和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康基亞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新2302民初847號
判決日期:2019-05-31
法院:阜康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新疆和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97100元,支付逾期利息41826元,合計738926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及其他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鴻基焦化凈化水車間設備及管道安裝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給被告施工鴻基焦化凈化水車間設備及管道安裝工程,工程地點:阜康鴻基焦化工業園區內,合同價款為160萬元,開工時間2017年6月6日,竣工時間2017年7月30日。施工過程中,被告增加工程量,雙方于2017年9月15日簽訂一份“鴻基焦化凈化水車間設備及管道安裝工程施工補充合同”,工程款增加47萬元,原告按圖紙及合同約定施工,于2018年5月安裝完畢投入試運,施工資料也全部整理完畢交至被告,由被告整體移交給業主鴻基焦化有限公司。工程價款207萬元,被告支付工程款137.29萬元,剩余69.71萬元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康基亞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應訴答辯并提出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合同約定發生爭議由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裁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新疆和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康基亞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芳芳
人民陪審員呂伯征
人民陪審員李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張娟
判決日期
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