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阜陽建工集團機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建機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太和縣富安新型節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和富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2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建工集團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太和縣富安新型節能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民終3527號
判決日期:2020-09-19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阜建機械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太和富安公司承擔。理由:雙方合同中約定有收料人,送貨單上簽字的人不是合同約定的收料人。宋某無權單獨簽單,案涉債務系宋某個人債務,宋某出具的欠條涉及其他公司及項目的糾紛,與阜建機械公司無關。
太和富安公司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要求維持原判。
太和富安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阜建機械公司償還太和富安公司混凝土款7804151元及違約金;2、判令阜建機械公司支付太和富安公司為訴訟支出的律師費及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3、本案訴訟費用由阜建機械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查明:2018年9月18日,阜建機械公司與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專業分包合同》,承建太和縣人民醫院新院區(土建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工程所有樁基工程。阜建機械公司與太和富安公司簽訂《混凝土銷售合同》,合同約定,供方:太和富安公司,需方:阜建機械公司,一、工程名稱:太和縣人民醫院樁基工程;五、付款方式:款到發貨;七、需方義務:需方指定簽收人:A姓名:邊振,B姓名:潘峰;九、違約責任:3、供貨合同簽訂后供貨期間價格不得因行業惡性競爭調整,如因原材料原因確需調整雙方可協商調整混凝土供應價格,簽訂補充協議等內容。本案證人宋某與阜建機械公司簽訂《工程項目經營管理責任書》,為太和縣人民醫院新建區建設施工樁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合同簽訂后,太和富安公司按照約定向阜建機械公司提供混凝土,宋某在施工現場安排案外人李朋、鞏景全接收混凝土,并簽字認可。2018年10月10日,太和富安公司向太和縣人民醫院新院區出具調價通知函。2019年1月9日,經雙方結算,阜建機械公司尚有6888626元貨款未支付。當日,阜建機械公司的該樁基工程項目負責人宋某向太和富安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欠太和縣富安新型節能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6888626.00元)大寫(陸佰捌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整),此款于2019年1月10日欠全部結清。欠款人:宋某2019年1月5日”。此后,太和富安公司又向阜建機械公司供商品混凝土,加上欠條上的欠款,共有7804151元貨款未支付。
另查明,本案證人宋某與阜建機械公司簽訂《工程項目經營管理責任書》,為太和縣人民醫院新建區建設施工樁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案外人李朋、鞏景全接收混凝土對賬單上簽字認可混凝土的數額,案外人李朋、鞏景全系宋某安排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太和富安公司共開具增值稅稅務發票129張總金額為12865883.65元,有3227.2839元未開發票,該增值稅稅務發票的購買方名稱為阜建機械公司。該129張增值稅稅務發票已交付給阜建機械公司,且該發票已被阜建機械公司抵扣。
原審法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太和富安公司向阜建機械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阜建機械公司支付貨款,該事實有《混凝土銷售合同》、對賬單、欠條、增值稅發票、證人證言予以證實,故雙方之間的商品混凝土買賣的法律關系,本院予以確認。因此,太和富安公司要求阜建機械公司償還所欠混凝土貨款7804151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太和富安公司要求阜建機械公司支付違約金及為訴訟支出的律師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當事人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宋某與阜建機械公司簽訂《工程項目經營管理責任書》,為太和縣人民醫院新建區建設施工樁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且安排案外人李朋、鞏景全在混凝土對賬單上簽字認可混凝土的數額,太和富安公司共開具增值稅稅務發票129張總金額為12865883.65元,該129張增值稅稅務發票已交付給阜建機械公司,且該發票已被阜建機械公司抵扣。現阜建機械公司以宋某不是其公司的人,也沒有證據證明是項目部負責人,送貨單簽字人不是合同約定的收料人為由進行抗辯,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阜陽建工集團機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太和縣富安新型節能建材有限公司貨款7804151元;二、駁回太和縣富安新型節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321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8215元,由阜陽建工集團機械施工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430元,由阜陽建工集團機械施工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海龍
審判員馬林
審判員程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吳榮昊
判決日期
202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