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萍鄉仲裁委員會(2014)萍仲裁第21號裁決書,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萍鄉市力達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萍鄉市安源建設建筑有限公司租賃糾紛一案,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執行人萍鄉市安源建設建筑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該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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