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城縣三維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信陽市羊山新區金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城縣三維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信陽市羊山新區金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商城縣三維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與信陽市羊山新區金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524民初108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河南省商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商城縣三維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信陽市羊山新區金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汽車租賃押金145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2日,原、被告簽定《汽車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一輛長城牌小型普通客車租借給原告使用,期限為一年。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145000元及一年的汽車租賃費(含服務費7727元),被告向原告交付車輛。2015年5月1日,合同到期,原告前往被告處退還車輛,并要求其退還押金,被告稱目前公司賬上資金不足,無法退還,并稱車輛押金未退還之前可以先免費使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退還押金,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辦理,之后其營業場所、門店均被撤銷,聯系負責人張雪電話也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的約定,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如訴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汽車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2.車輛行駛證復印件1份;3.收款收據1份。
被告信陽市羊山新區金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5月2日,原、被告簽定《汽車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一輛長城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為豫A×××××,車輛識別代號為LGWEF4A53EF076586,發動機號為SNQ474)租借給原告使用,期限為2014年5月2日-2015年5月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145000元及一年的汽車租賃費(含服務費7727元),被告向原告交付車輛。合同到期后,因被告拒絕辦理退還押金手續,故原告訴至本院如訴請
判決結果
被告信陽市羊山新區金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商城縣三維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押金1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被告信陽市羊山新區金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影
審判員李立林
人民陪審員劉冬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德政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