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達隆公司)與被告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電力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甘肅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設計院)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8)冀0822民初1375號民事判決。原告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冀08民終2467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浩,被告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彩霞、俞雪,被告中國能源建設集團甘肅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玉萍、涂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能源建設集團甘肅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822民初3144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興隆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4870000.00元,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二被告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事實和理由:我公司在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噸儲量炸藥庫。2017年5月,中國能源建設集團甘肅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設計、建設的內蒙古錫盟-江蘇泰州±800千伏高壓直流輸電線路工程N2044-N2047區間建成,距我公司炸藥庫最近距離為437米,不滿足590米的安全距離要求,對我公司炸藥庫造成壓覆,無法使用該炸藥庫。被告的行為給我公司造成如下損失:異地重建同規模炸藥庫費用4370000.00元、停用炸藥庫損失500000.00元。我公司與二被告多次交涉,二被告至今未予賠償,故訴至法院。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甘肅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對涉案工程建設前期經過勘察設計、調查核實并收集沿線資料,興隆縣公安局在我公司出具的《關于征求錫盟~江蘇±800KV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路徑意見函》中并未提出李家營炸藥庫的存在,并且興隆縣人民政府、縣國土地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武裝部、縣文物保護管理所等均在《勘測設計資料備案表》上簽字蓋章,因此勘察設計條件符合規范要求,我公司對本標段的終勘定位工作完成時間遠遠早于原告炸藥庫改建及委托第三方的安全評估時間,也早于原告爆破作業許可證取得時間,因此設計勘察符合規范,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原告是否存在改建后造成安全距離減小,若是庫區改建后形成與錫盟線最短距離不足590米,且改建時間晚于我公司設計終勘時間,則實際侵權人應是原告而不是被告。原告轉讓如合法的前提下,轉讓來的是普遍房屋及場地,中鐵六項目部使用該房屋進行了審批報備,且在2015年1月申請關庫,可證實當時原告并沒有在該房屋及場地存儲爆炸物的合法手續,所以公安機關及李家營鄉人民政府在我公司的《工程路徑意見函》中未提及李家營苗家營村存在炸藥庫。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對管轄區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查檢,并實施許可、備案。爆炸物品的存放、運輸等屬于國家嚴控管理的范疇,因此根本不可能存在“公安局不知道或不清楚”的情況,興隆縣公安局出具的“同意函”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綜上,我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未提供涉案建筑物的權屬登記手續,因此原告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原告訴請賠償的炸藥庫無任何存儲爆炸物的合法審批備案手續,只能視為一般建筑物,我公司線路對其不形成壓覆,原告主張壓覆損失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據電力線路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7米的標準,我公司高壓線路對涉案建筑物距離437米,故不形成壓覆。原告取得爆破作業手續時間在我公司線路設計建筑完成后,且從業范圍為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并無儲存爆炸物的許可證,故至今原告未取得該倉庫存儲爆炸物的許可證。綜上,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將結合證據規則、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興隆縣李家營鄉苗家營村有一處庫區原作為民兵訓練槍藥存放庫,后民兵不再訓練,該庫區閑置。
2010年12月4日,興隆縣李家營鄉人民政府將該庫區租賃給中鐵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張唐鐵路六項目部用于存儲炸藥,并收取了租賃費。2011年3月28日,該項目部向公安機關提出民用爆炸品使用審批申請,并獲得批準,審批專用庫室4個,1號與3號庫室存放炸藥5T,2號與4號庫室存放雷管20000發,炸藥年用量500噸,電雷管年用量2萬發,非電毫秒導爆管90萬發。并于2011年5月3日啟庫進藥,2011年6月16日,中鐵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張唐鐵路六項目部向李家營派出所出具關于苗家營炸藥庫爆炸物品使用情況說明,對正在使用的炸藥庫情況進行了匯報說明。2012年11月份,該炸藥庫清庫暫停使用。2013年3月4日,該項目部向公安機關提出重新啟用申請。2013年8月4日,因爆破物品使用相關手續變更,該項目部向興隆縣公安局提供了爆破物品使用審批表。2015年1月13日,中鐵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向李家營鄉派出所提出關庫報告,報告內容:“因我項目部施工現場不再需用爆炸物品,苗家營炸藥庫庫內剩余火工品已全部移交給了李家營派出所進行銷毀處理,現申請對苗家營炸藥庫進行關庫。”
2011年5月31日,興隆縣李家營鄉人民政府(甲方)與興隆縣福成水泥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為支持興隆縣福成水泥有限公司的發展,經雙方協商,就甲方所有的炸藥庫(在苗家營村)出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將坐落在苗家營村的炸藥庫及其附屬物一次性出讓給乙方,出讓價格為100000.00元。2、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炸藥庫的使用手續,費用由乙方負責。3、鑒于甲方于2010年12月將炸藥庫租賃給中鐵十二局張唐鐵路第六項目部,在乙方未辦理炸藥庫使用手續前,仍由中鐵十二局張唐鐵路第六項目部單獨使用,待乙方把炸藥庫使用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負責協調,中鐵十二局張唐鐵路第六項目部和乙方共同使用此炸藥庫,直至甲方與中鐵十二局張唐鐵路第六項目部關于炸藥庫所簽訂的合同期滿為止,期滿后乙方單獨使用炸藥庫……。
2013年4月1日,興隆縣福成水泥有限公司(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協議書》,雙方就合作改建苗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有關事宜約定如下:1、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合作改建苗家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地點為興隆縣李家營鄉苗營村舊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改建后儲量為炸藥5噸、雷管2萬發。總投資247萬元,其中征地50萬元,庫區建設費用197萬元(詳見工程決算,設計費5萬元,測圖預算1.4萬元,技防費用技術監控器、探頭主機、消防器材等9萬元,安評驗收費用2.5萬元,防攀越和值班室等)。2.甲、乙雙方合作改建的苗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產權歸乙方所有,為了方便乙方辦資質,冠名為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3.雙方經商定總投資247萬元,其中征地50萬元已由甲方先行支付,庫區建設費用197萬元由乙方支付。4.甲、乙雙方合作改建苗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評治安防范驗收由乙方負責,甲方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對于該協議中雙方約定投資費用及支出費用的實際支付情況,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間,原告對本案涉及炸藥庫區進行了改建。期間,2015年11月25日,原告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資質等級為三級。經原告與北京國泰民康安全技術中心簽訂合同,該中心于2017年4月13日對李家營庫區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設施及安全管理作出《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報告結論:興隆縣李家營庫區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設施及安全管理具備使用的安全條件,評價項目結論為合格(炸藥庫最大儲量5噸、雷管最大儲量20000發)。2017年4月18日,承德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驗收專家組作出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興隆縣李家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系統驗收報告》,2017年4月19日興隆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及承德市公安局予以審核同意。2017年4月19日,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資質等級由三級變為二級。2019年2月14日,該單位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資質等級由二級變為一級。2017年12月11日,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祁浩律師向二被告發出《律師函》,主要內容為:函告二被告設計、建設的內蒙古錫盟-江蘇泰州±800KV特高壓線路對原告炸藥庫形成壓覆,二被告對原告方提出的搬遷、賠償要求未予回復,原告將提起訴訟。
國家電網公司安排錫盟~江蘇±800KV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線路的設計、建設工作,被告江蘇電力公司系錫盟~江蘇±800KV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線路的建設投資單位、產權人,被告甘肅設計院系被告江蘇電力公司委托國家電網選定的該線路:跳溝西-盧家峪西南段(承德縣、興隆縣、遵化市境內)的設計單位。2014年10月,被告甘肅設計院辦理完成本標段初設階段興隆縣境內18個單位的路徑協議,包括興隆縣人民政府、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局、縣國土局、縣公安局、李家營鄉人民政府等,并于2015年2、3月份完成了與興隆縣公安局、興隆縣李家營鄉人民政府等單位的勘測設計資料交接備案。其中,2014年10月20日,興隆縣公安局對被告甘肅設計院的關于征求錫盟~江蘇±800KV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路徑意見的函,答復為:“經核實、線路路徑涉及李家營鄉承德濱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李家營服務站民爆倉庫,該倉庫庫存10噸危險品等級為1.1級,線路路徑需滿足安全距離的相關規定,原則同意該路徑”。2014年10月21日,興隆縣李家營鄉人民政府對被告甘肅設計院的關于征求錫盟~江蘇±800KV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路徑意見的函,答復為:“建議避開楊家莊炸藥庫,福成水泥廠區及礦區,涉及張唐鐵路京承鐵路、承唐高速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同時建議減少需搬遷群眾,減少對群眾的影響,等手續完備后開工建設。”。2014年11月被告甘肅設計院開始終勘定位工作,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間被告甘肅設計院開展本標段興隆縣境內終勘定位工作,涉案的N2044~N2047段定位時間為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6日。上述終勘定位工作完畢后,2015年7月,被告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作為出資方與國家電網公司訂立特高壓工程建設管理委托協議,委托國家電網公司負責工程項目的策劃、建設實施及建設實施階段委托第三方建設管理,后按被告甘肅設計院的設計進行施工建設,2017年5月份左右該上述錫盟~江蘇±800KV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線路河北段建設工程完工,原告與二被告均認可施工路線與設計線路相同。2017年5月27日,原告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興隆縣供電分公司出具關于800KV特高壓線路影響李家營炸藥庫區安全使用的報告,要求對李家營炸藥庫區給予擇址重建。2017年7月7日,被告甘肅設計院接到興隆縣供電公司電話告知后,進行了設計文件復核,李家營炸藥庫情況調查,認為李家營炸藥庫與周邊線路關系中與錫盟~江蘇±800KV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中新建的±800KV錫泰線路中N2044~N2047區間距涉案庫區最近距離為437M,不滿足590M的安全距離要求,存在影響,建議李家營炸藥庫降低儲量標準值至3000kg。原告認為二被告設計、建設的涉案線路對其炸藥庫形成壓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訴至本院。在本案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位于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噸儲量炸藥庫異地重建費用及停用損失進行鑒定,因無相關重建實地,故無法對外委托,在對原告進行充分風險告知的情況下,原告堅持申請對位于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噸儲量炸藥庫的房屋及附著物價值及對該炸藥庫自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的停用損失進行鑒定,承德德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承德德匯評報字(2019)第01號資產現實價值評估報告書,結論: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構筑)物及機器設備的現實價值的評估值為720297.00元。未給出停用損失的鑒定結論及理由。原告方支出鑒定費10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500000.00元。
二、駁回原告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760.00元,由被告中國能源建設集團甘肅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負擔8800.00元,由原告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6960.00元。鑒定費10000.00元,由原告承德駿達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管長民
人民陪審員王海濤
人民陪審員閆彩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潘亭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