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學福與被告唐山市永紅橋園林機械有限公司(簡稱永紅橋公司)、唐山市宏偉園藝有限公司(簡稱宏偉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學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曉云,被告永紅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寶、么翠艷,被告宏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學福與唐山市永紅橋園林機械有限公司、唐山市宏偉園藝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205民初1915號
判決日期:2017-12-25
法院: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學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永紅橋公司給付原告勞務款2906271.98元,被告宏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09年9月唐山市開平區園林綠化處(簡稱園林處)對唐古路開平新城至唐津高速段兩側進行綠化。經過招投標程序,宏偉公司以7792903元中標。后宏偉公司以480萬元將工程轉包給永紅橋公司,永紅橋公司又以380萬元的價格將工程轉包給原告。原告于2009年9月進場作業,共計完成勞務價款3206271.98元,期間,永紅橋公司支付原告勞務費30萬元。2009年12月17日,永紅橋公司將剩余工程量轉包他人。2013年11月30日,宏偉公司依據原告及其他承包人提交的數據向園林處報預決算,總價款為9946685.27元,園林處向宏偉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永紅橋公司辯稱,1.原告簽訂合同時的身份是國家公務員,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2.原告訴請的工程價款所提交證據沒有單價和數量,原告對其主張應舉證證明,如證據不足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所訴工程總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被告宏偉公司辯稱:該項工程應是原告與永紅橋公司進行結算,對原告訴請數額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9月園林處對唐古路開平新城至唐津高速段兩側進行綠化,2009年9月25日,宏偉公司以7792903元中標。2009年10月14日,園林處與宏偉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工程名稱為唐古路老道口至唐津高速出口綠化一標段,施工范圍包括挖運土方,回填土方,清除廢物,不在合同內的另計價款,工期為2009年10月18日至2009年12月18日。2009年10月23日,宏偉公司將該項工程授權給唐古路綠化工程一標段項目部(簡稱項目部)經理韓占華運營。2009年9月18日,項目部與被告永紅橋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項目部將唐古路老道口至唐津高速出口綠化工程承包給永紅橋公司,價格以480萬元為基礎按實際增加減量為準,工期從2009年10月18日開始施工,養護期按綠化處為準,付款期限以綠化處撥款為準。2009年9月14日,永紅橋公司與原告簽訂承包合同。約定,一、宏偉公司以779萬元中標唐古路老道口至唐津高速出口綠化施工圖紙內工程,施工圖紙外工程按中標書規定另算。二、宏偉公司將此工程圖紙內以480萬元分包給永紅橋公司,施工圖紙外工程按中標書規定另算。三、永紅橋公司將該工程施工圖紙內以380萬元承包給原告,施工圖紙外工程按中標書規定另算。四、開工時間為2009年9月18日,開工后一星期內園林處撥總工程款779萬元的30%預付款,以后按工程進度撥款,10%的尾款1年養護期過后付清。2014年1月26日,原告與永紅橋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原告承包范圍是挖填土方、廢墟外運、去雜找平。在圖紙范圍內,以實際發生為準,價款以審批價為準,付款方式以園林處撥款為準。永紅橋公司派有工程師現場指導技術,工資由原告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場施工,于2010年1月30日撤場,剩余工程由永紅橋公司另行發包給他人于2011年9月16日完工。園林處按中標價格向宏偉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被告宏偉公司、永紅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2700元。2017年6月2日,原告與永紅橋公司派駐工程師談斌共同簽字確認原告完成工程量匯總表,被告永紅橋公司提出其中的誤工費、機械費、運輸車輛臺班費未通過審計。2013年11月30日,被告宏偉公司給園林處的申報資料中的工程預結算表記載了除運輸車輛臺班費外各項工程的單價。其中,1.開平車站道口新建小平房,數量32立方米,單價800元,合款25600元;2.拆裝清理外運平方廢墟204.76立方米,單價100元,合款20476元;3.機械破拆鋼筋混凝土1688立方米,單價100元,合款168800元;4.挖裝外運雜樹35株,單價100元,合款3500元;5.新購回填種植土28288立方米,單價54.95元,合款1554425.6元;6.挖裝外運土方26179立方米,單價30元,合款785370元;7.挖裝外運廢渣584立方米,單價20元,合款11680元;8.微地形土方15916立方米,單價54.95元,合款874584.2元;9.挖裝外運水泥墩11個,單價100元,合款1100元;10.種植雪松11株,單價2463.3元,合款27096.3元;11.種植合歡樹8株,單價242.05元,合款1936.4元;12.種植毛白楊16株,單價305.44元,合款4887.04元;13.種植垂柳14株,單價275.44元,合款3856.16元;14.種植欒樹3株,單價425.44元,合款1276.32元;15.種植油松12株,單價352.05元,合款4224.6元。以上合計得出原告施工總量折合價款為3488812.6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582700元,余款為2906112.62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原告與永紅橋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原告與永紅橋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劉學福工程隊綠化工程量匯總表,宏偉公司唐古路綠化工程一標段申報資料,中標通知書,園林處與宏偉公司的簽訂協議書,項目部與被告永紅橋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山市永紅橋園林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劉學福工程款2906112.62元。
二、駁回原告劉學福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永紅橋園林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尹東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珊珊
判決日期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