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與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晟公司)、黃尚良、黃日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桂1228民初31號民事判決書,因被告海晟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11月25日。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12民終1864號民事裁定書,以一審確定基礎法律關系錯誤為由,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立案審理,重新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晶晶、被告海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鵬、被告黃尚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家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日勝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2020年9月27日,原告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