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與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晟公司”)、黃尚某、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晶晶、牛利娟,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三領、黃尚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家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尚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1228民初31號
判決日期:2020-04-02
法院: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三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2800000元及借款利息1024000元(按年利率8%,利息計算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2、請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資金占用利息1358080元,以借款本金12800000元為基數,逾期支付年利率為10.61%(信用社貸款利率6.96%-基準利率4.35%+原合同利息8%),計算時間自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此后計至債務償還之日止。3、以1280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的罰息計算。4、律師費用204633元由被告承擔。5、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別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9月28日中標原告公開招標的《都安縣老鄉家園-加貴鄉加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項目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加貴工程”)、《都安縣老鄉家園-九渡鄉九渡村加坡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項目建設工程》(以下簡稱“九渡工程”)。2016年9月29日、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海晟公司分別簽訂了《老鄉家園-加貴鄉加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老鄉家園-九渡鄉九渡村加坡易地扶貧搬迀安置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被告海晟公司組建老鄉家園-加貴鄉加圖易地扶貧搬迀安置新區項目部(以下簡稱“加貴項目部”)、老鄉家園-九渡鄉九渡村加坡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項目部(以下簡稱“九渡項目部”),被告黃某、黃尚某作為兩個項目部的負責人。因資金周轉困難,分別于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400000和5400000元,總計12800000元,用于海晟公司所承接的加貴、九渡工程的建設,并與原告分別簽訂了《委托經營資金三方協議書》,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均為12個月,年利率為8%,還款資金從項目工程款中支付,逾期不償還借款,原告有權加息。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海晟公司、黃某及黃尚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民間借貸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被告黃某、黃尚某系被告海晟公司員工,其作為涉案工程項目的負責人,該兩筆借款用于被告海晟公司承包的加貴、九渡兩項工程,三被告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本案涉及款項應由被告黃某、黃尚某承擔償還責任;2、本案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應對涉案款項承擔共同償還責任;3、本案案由定為“民間借貸”應予以審查。4、原告請求的利息、占用金、罰金及律師費的支付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原告起訴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被告黃尚某辯稱,該借款合同是其于2017年7月28日補簽的合同,所簽的該合同不是其個人意愿表示。在簽訂該合同時,被告黃某已支配完所借款項,其與被告黃某沒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沒有與原告達成借款合意,也沒有參與涉案借款的管理和支配,并且本人已退出涉案工程,因此,本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請求罰息及律師費的支付也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被告黃某沒有到庭亦未提出答辯。
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尚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黃某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
一、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及本院作出的認證
1、對《借款申請書》的三性有異議,(1)對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被告黃尚某、黃某在借款申請事由中夸大了項目合同款的價格,與合同真實價格不符;(2)對合法性有異議。認為申請人黃某、黃尚某向城投公司申請借款不合法,城投公司款項涉及扶貧資金,且原告沒有貸款資質;(3)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兩項借款申請書與被告海晟公司無關聯性。被告海晟公司沒有授權,也不知情。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2、對《資金審批表》的合法性有異議。原告沒有放貸資質,其批準放貸違反了銀行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該證據與被告無關,且不知情。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3、對《委托經營資金三方協議書》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被告海晟公司仍不知情原告是委托被告黃某、黃尚某管理還是放貸。對合法性,合約性有異議,認為:(1)從協議目錄看只是《委托協議書》而不是民間借貸。原告是否有資質將扶貧專項資金委托給第三方進行經營或貸款,被告海晟公司認為都是不合法的。(2)原告將該款項發放給被告黃某、黃尚某,給其經營管理收取收益金,是違法的。(3)協議書第8條約定資質審查部分,需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資金進入個人賬戶,說明原告沒有對被告黃某、黃尚某的資格進行審查,明顯違法了合同的約定。(4)在提交材料第5頁第一點,承包人的證明中,申請人向原告申請要求放貸要提供身份證明,僅憑內部承包協議書,不足以證明其有資格進行借貸。(5)協議書第13頁第14條對合法性、合約性、關聯性有異議,該協議書中被告海晟公司并非該協議書的合同當事人,與被告海晟公司無關。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5、對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只是復印件,并沒有加蓋被告海晟公司的原公章。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證據,經與原件核實相符,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6、對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項目部承包責任書》證實被告海晟公司承建項目的證明力不足。(1)被告海晟公司與被告黃某、黃尚某簽訂的責任書,是內部的合同。只是對行政及財務進行監管,確保被告海晟公司施工的安全及進度與原告簽訂的工程合同的需要。保證工程能按時進行,而不是被告海晟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被告黃某、黃尚某。被告黃某、黃尚某不能代表公司,也不是公司的負責人。(2)合同第八條第五項。明確約定工程款的轉入及支出方式。原告在看到相關的規定后,依然把款項打入被告黃某、黃尚某的個人賬戶,明顯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責任書。原告的放貸行為與被告海晟公司不具有銀行流水方面的規定。(3)被告海晟公司的運營自負盈虧。被告黃某、黃尚某在承包管理應自籌管理運營,對材料人員的管理應自己出資。其向原告貸款屬于自籌行為,與被告海晟公司沒有關聯性。因此原告放貸給被告黃某、黃尚某與被告海晟公司無關。本院認為,該證據只是證實三被告之間的內部承包關系,對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本院不予以確認。
7、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被告黃某、黃尚某以該承諾書向原告借貸與被告海晟公司無關。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8、對《黃某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原告以此賬戶證實所涉款項轉入被告海晟公司賬戶,就認為與被告海晟公司有關聯,但關聯性不足,證明力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關系。被告黃某、黃尚某承包工地管理,需要自籌資金,但從其補充的證據看,2016年12月22日之前已經將在原告獲得款項用完或扣回匯入原告的賬戶中。在2016年12月22日之后再匯入被告海晟公司的賬戶的資金與該款項無關,不能視為其在原告處獲得的款項。本院認為,被告黃某借得款后,大部分用于涉案工程開支,本院予以確認。
9、對《委托代理合同》的關聯性證明力有異議,認為原告以三方協議書第13條第3款為依據要求支付律師費依據不足。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黃尚某對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及本院作出的認證
1、對《資金審批表》、《資金審批表》、《委托經營資金三方協議書》的合法性真實性有異議,被告黃尚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補簽的。以上三份證據所簽的時間均是于2017年7月28日補簽。本院認為,被告黃尚某于2017年7月28日補簽的上述證據,經庭后核實,原告、被告黃某均認可,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2、對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項目部承包責任書》、《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因被告黃尚某是受到誤導,不知情的情況下補簽的。以上所簽的時間均是在2017年7月28日補簽。本院認為,被告黃尚某于2017年7月28日補簽的有關材料,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3、對《黃某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被告黃尚某于2017年7月28日補簽的,該筆款項被告黃某得款后已支配,被告黃尚某已退出,并不知情。本院認為,被告黃某借得款后,大部分用于涉案工程開支,本院予以確認。
4、對《委托代理合同》的關聯性證明力有異議,認為原告以三方協議書第13條第3款為依據要求支付律師費依據不足。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三、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對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證據質證意見及本院作出的認證
1、對《老鄉家園-九渡鄉九渡村加坡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老鄉家園-加貴鄉加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合同簽訂在前,內部承包書簽訂在后,實際履行是被告黃某、黃尚某履行,且以實行履行情況變更項目負責人。本院認為,被告海晟公司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2、對《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項目部承包責任書》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責任書是被告黃某、黃尚某與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約定,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該證據只是證實三被告之間的內部承包關系,對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本院不予以確認。
3、對《委托經營資金三方協議書》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三方協議的材料均由被告海晟公司提供,在協議材料中,如公司營業執照等屬于證明被告身份信息的材料,上邊均有被告海晟公司的蓋章確認。質證環節中,被告海晟公司對真實合法性認可,因此,若非被告海晟公司提供原告是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取該材料的。被告海晟公司主張對借款不知情明顯不符合常理,且被告黃某、黃尚某作為負責人,涉案工程已經建設完畢,該款項用于涉案工程的建設。本院認為,被告海晟公司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4、對《黃某的銀行轉賬流水》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原告與被告黃某簽訂合同后,放款給被告黃某,被告黃某再轉給其親屬賬戶,再由親屬轉至被告黃某建行賬戶。根據原告提交的被告黃某的流水賬戶,可明顯知道被告黃某與被告海晟公司之間有大筆的資金往來,該筆資金就是從原告處借的款項。本院認為,被告黃某借得款后,大部分用于涉案工程開支,本院予以確認。
5、對《黃某承諾書》的真實合法性均有異議,認為被告黃某未到庭無法確認該承諾書是否是其親筆所簽。所以對真實性有異議。原告不知道被告海晟公司從何處得到,無法確認其來源合法性,關于關聯性該筆責任書上落款是被告黃某,系其單方承諾,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認為,因被告黃某未到庭接受質證,本院不予以認定。
6、對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7)湘1202財保45號和49號《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是被告黃某與其他人的民事糾紛,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認為,被告海晟公司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但對本案的證明力作用不大。
7、對《黃某與海晟公司賬務往來明細》、《黃某主張委托凌小花、李再華轉賬至海晟公司;黃某主張委托海晟公司轉賬至李海波、李再華等賬戶的明細》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被告海晟公司是否轉給被告黃某款項,都證明了雙方均認可事實,被告黃某得到借款后已將該筆款項先后轉入被告海晟公司的賬戶,在項目建設完畢的情況下,被告海晟公司作為中標單位,利用該筆款項進行工程建設,實際收益為被告海晟公司,而被告海晟公司與被告黃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雙方的內部約定,與本案的爭議焦點無關。本院認為,這正好說明被告黃某借得款后,大部分用于涉案工程開支,本院予以確認。
四、被告黃尚某對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證據質證意見及本院作出的認證。
1、對《老鄉家園-九渡鄉九渡村加坡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老鄉家園-加貴鄉加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黃尚某于2017年7月28日補簽借款三方協議書時,涉案款項已經全部用于涉案工程建設,且涉案借款均由原告與被告黃某管理支配。在2017年7月28日前被告黃尚某均不知情。所以該筆借款應由被告黃某或建設單位或被告海晟公司承擔。本院認為,被告海晟公司提交的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2、對《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項目部承包責任書》、《委托經營資金三方協議書》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黃尚某沒有將借款用于涉案工程是不準確的。該款項是原告打入被告黃某的賬戶,且要求被告黃某提出申請,原告進行審批,這樣才能使用該款項,且該款項于2017年7月28日前,就已經全部用于項目工程的建設及開銷中。本院認為,《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項目部承包責任書》只是證實三被告之間的內部承包關系,對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本院不予以確認。被告海晟公司提交的《委托經營資金三方協議書》,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3、《黃某的銀行轉賬流水》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被告海晟公司作為建設單位,且涉案借款已經用于項目建設,被告海晟公司應承擔責任。本院認為,被告黃某借得款后,大部分用于涉案工程開支,本院予以確認。
4、對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7)湘1202財保45號和49號《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三性無異議。本院認為,這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確認。
5、對《黃某與海晟公司賬務往來明細》、《黃某主張委托凌小花、李再華轉賬至海晟公司;黃某主張委托海晟公司轉賬至李海波、李再華等賬戶的明細》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所借款項已經全部用于項目建設。本院認為,這正好說明被告黃某借得款后,大部分用于涉案工程開支,本院予以確認。
五、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對被告黃尚某提交證據質證意見及本院作出的認證。
1、對《承諾書》的三性有異議。認為被告黃某未到庭,內容是否真實無法核實。該證據是單方承諾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由于被告黃某未到庭接受質證,本院不予認定。
2、對《合作協議書》三性有異議,認為被告黃某未到庭,無法核實其真實性,該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簽訂無法確認,來源不合法,該合同是被告黃某、黃尚某之間的內部約定,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認為,該證據證實被告黃尚某于2016年10月8日退出涉案工程的承包管理,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六、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黃尚某提交證據質證意見及本院作出的認證
1、《合作協議書》認為被告黃某未到庭,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本院認為,該證據證實被告黃尚某于2016年10月8日退出涉案工程的承包管理,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2、《承諾書》的三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力有異議。證明了被告黃某獲得的款項是個人借貸,并由其自行支配。至于是否用于涉案工程的支出,與被告海晟公司所簽訂的承諾書相對應的,雙方是自負盈虧,被告黃某如何使用涉案款項與被告海晟公司無關。該承諾書也寫明由其自行償還,與他人無關。本院認為,由于被告黃某未到庭接受質證,本院不予以認定。
3、《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單》三性有異議,至2016年12月22日,被告黃某已將所借款項支配完;自2016年12月23日后,才與被告海晟公司有業務往來。對證明力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該款項被告海晟公司全部用于工程的建設,被告黃尚某將相關的管理工作發包給被告黃某,被告黃尚某向被告黃某收取管理費,雙方是自負盈虧,因此對兩人如何籌集使用資金,被告海晟公司無法干涉。那么其將款項轉入被告海晟公司的賬戶,只是雙方之間項目完工后的對賬及結算的目的,而非被告海晟公司直接使用該款項用于涉案項目的建設。因此該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海晟公司使用該涉案款項。本院認為,這正好說明被告黃某借得款后,大部分用于涉案工程開支,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庭審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晟公司”)分別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9月28日中標原告公開招標的《都安縣老鄉家園-加貴鄉加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項目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加貴工程”)、《都安縣老鄉家園-九渡鄉九渡村加坡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項目建設工程》(以下簡稱“九渡工程”)。2016年9月29日、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海晟公司分別簽訂了《老鄉家園-加貴鄉加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老鄉家園-九渡鄉九渡村加坡易地扶貧搬迀安置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被告海晟公司組建老鄉家園-加貴鄉加圖易地扶貧搬迀安置新區項目部(以下簡稱“加貴項目部”)、老鄉家園-九渡鄉九渡村加坡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新區項目部(以下簡稱“九渡項目部”),由被告黃某、黃尚某作為兩個項目部的負責人。實際上是海晟公司將上述工程轉包給被告黃某、黃尚某。2016年10月8日,被告黃尚某退出承包,由被告黃某自行承包。被告黃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申請借款,于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8日與原告分別簽訂了《委托經營資金三方協議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400000元和5400000元,兩筆總計12800000元。款項匯入被告黃某的個人賬戶,借款當日分別扣除8%的收益金。所借得款從被告黃某與李再華、凌小花與海晟公司往來賬目反映,款項大部分用于海晟公司所承接的加貴、九渡易地扶貧搬遷建設項目,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均為12個月,年利率為8%,還款資金從項目工程款中支付,逾期不償還借款,原告有權加息。原告為完善上述相關材料,于2017年7月28日由被告黃尚某倒簽相關的協議等,原告及被告黃某均予以認可。目前被告黃某所承接的加貴、九渡易地扶貧搬遷建設項目已竣工交付。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海晟公司、被告黃某、黃尚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而訴至本院,提出如上訴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某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76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以6808000元為本金,利率按合同約定計付;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以4968000元為本金,利率按合同約定計付,上述兩筆款計算的逾期利率總額中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二、被告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都安瑤族自治縣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892元,由被告黃某、廣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燕飛
審判員藍貴平
人民陪審員韋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譚程文
判決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