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方建國與被執行人瀏陽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瀏勞人仲字(2020)第1183號仲裁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瀏陽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執行人瀏陽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瀏陽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90000元,但被執行人瀏陽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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