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習華與大同市新準黍地溝發煤站、李江、王繼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151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16日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欠款人民幣82.564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舉證責任及風險告知書,限期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輪候查封被執行人李江與張玉蘭共同共有的位于惠州市大亞灣霞涌小徑灣×××號華潤小徑灣花園聽海軒×××棟×××房屋,并向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法院發出參與分配函;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輪候查封被執行人李江名下位于深圳市羅湖區松園路南側電器公司住宅樓×××棟、×××號房屋一套,并向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法院發出參與分配函;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繼續查封被執行人王繼烈名下位于城區永安里征稽分局小區×××幢×××號房屋一套,現該房屋正處于執行異議之訴上訴審理過程中。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無可供執行的互聯網銀行存款、無可供執行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無車輛登記信息、無工商登記信息、無證券登記信息、無對外投資及分支機構信息。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大同市新準黍地溝發煤站、李江、王繼烈納入限制消費人員名單
王繼烈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01執221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13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調查,被執行人李江、王繼烈無可供執行的公積金,本院已向山西省大同市振華北街社區居委會、廣東省深圳市松園社區居委會發出被執行人調查函,并實地勘察被執行人大同市新準黍地溝發煤站住所地,未發現被執行人下落。本院已將上述查詢和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同時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1514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內容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劉潤華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丁夢宇
書記員劉鑫
判決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