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公司)申請執行連云港豐達公路工程養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連民初字第0085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調解書確定:一、豐達公司尚欠天成公司工程款269.3萬元。二、豐達公司分九期向天成公司支付上述款項。其中,豐達公司分別于2013年7月30日前、2013年10月30日前、2014年1月30日前、2014年4月30日前、2014年7月30日前、2014年10月30日前、2015年1月30日前、2015年4月30日前向天成公司支付35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54.3萬元。三、豐達公司每次付款前,由天成公司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如天成公司不提供發票,豐達公司可拒付工程款。四、如豐達公司不按時給付上述任一筆款項,則天成公司可要求豐達公司一次性給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因豐達公司只履行前三期款項,第四期逾期未履行。天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9014年1月14日立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