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曉初與被告連云港豐達公路工程養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紫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洪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曉初的委托代理人茆寶民,被告豐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剛,被告紫金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士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柳曉初與連云港豐達公路工程養護有限公司、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海民初字第0705號
判決日期:2014-10-25
法院: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柳曉初訴稱,2014年2月22日,周海平駕駛原告所有的豫B×××××號車與高祥軍駕駛的蘇G×××××號車在長深高速公路由南向北1751公里+276米處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住院,兩車損壞。原告傷情經鑒定構成2個八級傷殘。事故經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海平負主要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0705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豐達公司辯稱,1、對于承擔比例確認三七開。2、關于賠償標準按照事故發生地標準計算。3、豐達公司已經向交警部門預交20000元,如原告已經領取應當予以扣除。4、豐達公司車損定損22700元,吊車施救費6500元,總計29200元,按照比例對方承擔的比例應當予以扣除.5、具體賠償金額請法庭依法確認。
被告紫金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豐達公司在我司投保交通強制保險,我司在保險責任內予以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11時45分左右,周海平駕駛豫B×××××號福田牌中型廂式貨車沿長深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751公里+276米處時,車輛右前部與停在行車道和應急車道之間高祥軍駕駛蘇G×××××號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左后部相撞,致豫B×××××號車乘車人原告身體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海平負主要責任,高祥軍負次要責任,原告柳曉初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到灌南縣新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4年3月5日出院,住院11天,支付醫療費15449.16元。原告出院后在上海長征醫院接受治療,先后支付醫療費1647.20元。2014年3月28日,原告自行購買35.80元活血止痛片。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0705元。
2014年6月4日,原告經連云港正達司法鑒定所鑒定,1、被鑒定人柳曉初2014年2月22日因交通事故中受傷致左側第3-9肋骨骨折,右側第2-11肋骨骨折;腰1、2椎體壓縮性骨折等損傷,其雙側17根肋骨骨折,構成道路交通事故VIII(八)級傷殘;其腰1、2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道路交通事故VIII(八)級傷殘。2、被鑒定人柳曉初的誤工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180日、營養期限為90日、護理期限為9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1300元。
原告柳曉初戶籍所在地是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海洋包裝材料廠宿舍;2011年12月26日起在上海市閔行區劍川路121弄3支弄3號602室。
另查明,高祥軍駕駛的蘇G×××××號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系被告豐達公司,在被告紫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舉證的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記錄、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等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柳曉初各項賠償款120000元;
二、被告連云港豐達公路工程養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柳曉初各項賠償款65591.90元;
三、駁回原告柳曉初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0元(原告己預交),由原告負擔310元,被告豐達公司負擔4000元,于給付賠償款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310元。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帳號:44×××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曹洪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笑笑
判決日期
201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