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士傳與被告連云港豐達公路工程養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連云港海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集團)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士傳、被告豐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海通集團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滕士傳與連云港豐達公路工程養護有限公司、連云港海通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0706民初4545號
判決日期:2017-07-07
法院: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滕士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個人住房公積金人民幣15000元(原訴求為22000元,扣除王建軍已付7000元,為15000元)及逾期違約金(按法律規定計算);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豐達公司系被告海通集團子公司。原告于1988年參加工作在連云港市高等級公路工程養護總公司(以下簡稱高等公路養護公司),后單位變更名稱為豐達公司,單位及個人所交的住房公積金共計22000元,因改制中斷了勞動關系。2003年3月20日,被告豐達公司將我的住房公積金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兩次提取10000元、12000元,共計22000元。原告多次找到兩被告要求返還22000元公積金,但兩被告相互推諉。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豐達公司辯稱,原告訴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
被告海通集團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滕士傳曾就職于高等公路養護公司,2004年12月份,該公司改制后撤銷,滕士傳被劃入被告豐達公司工作。2008年8月,滕士傳與豐達公司解除勞動關系。2003年3月20日,滕士傳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上被提取現金12000元,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上職工姓名為滕士傳,單位簽章處加蓋了高等公路養護公司公章,申請書右下角寫有滕士傳的身份證號碼,當日公積金部分支取憑證上署名“江希春”。2006年4月27日,滕士傳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上被提取現金10000元,住房公積金個人支取書上單位名稱為豐達公司,提取經辦人為滕士傳,支取書后附滕士傳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其妻子章文麗門診診療證明書和常住人登記卡復印件。
原告滕士傳在庭審中陳述,上述22000元公積金被江希春和王建軍提走,豐達公司為兩人加蓋公章,應承擔返還責任。
另查明,被告豐達公司為獨立法人,系被告海通集團子公司。江希春、王建軍均為豐達公司職工,與滕士傳為同事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滕士傳、被告豐達公司的當庭陳述,原告滕士傳提供的住戶公積金個人明細賬、2003年3月20日連云港公積金支取申請書、2006年4月27日住房公積金個人支取書、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存根,被告豐達公司提供的(2017)蘇0706民初2397號民事判決書、滕士傳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住房公積金個人支取書兩份及支取原因的附件,本院調取的(2017)蘇0706民初2397號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滕士傳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原告滕士傳負擔(原告滕士傳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50元,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賬號:44×××94
合議庭
審判員許娜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陳笑笑
判決日期
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