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東北明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園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康業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業工程)、康業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業集團)、舜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杰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滬0106民初22134號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康業工程、舜杰公司、康業集團銀行存款5805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價值的財產或財產性權益。2021年7月9日,明園公司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同時明園公司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康業工程、舜杰公司、康業集團的財產保全措施
上海康業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康業裝飾集團有限公司等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06民初2213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上海康業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康業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舜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80549元或其相等價值的財產或財產性權益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保全申請費3422.8元,由被申請人上海康業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康業裝飾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魏凱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朱韻卿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