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舜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杰公司)與被執行人馬鞍山中加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加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舜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追加第三人馬鞍山中加雙語學校(以下簡稱中加雙語學校)、朱傳海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于2021年6月10日舉行聽證。現已審查終結
舜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馬鞍山中加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05執異10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舜杰公司稱,請求追加中加雙語學校、朱傳海為(2021)皖05執恢9號案件的被執行人。事實和理由:1.中加雙語學校是中加投資公司全資投資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型),出資金額2300萬元,出資比例為100%,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混同。2.朱傳海系中加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占有96.72%股份。中加投資公司于2005年4月6日由原注冊資金8000萬元增資至12200萬元。此次增資中原股東翟厚圣于2005年4月11日從增資賬戶中,通過銀行匯票經中加雙語學校背書轉出2200萬元,屬于此次4200萬元增資未繳足的情形。3.朱傳海個人賬戶與中加雙語學校財務混同,2009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間,中加雙語學校共轉入朱傳海銀行賬戶×××91.2萬元,轉入配偶王玲玲賬戶600萬元,共計3691.2萬元,朱傳海共轉進中加雙語學校1346.7萬元。綜上,請求追加中加雙語學校、朱傳海為被執行人。
中加雙語學校、朱傳海稱,舜杰公司的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其申請。1.舜杰公司與中加投資公司執行案件已達成執行和解,且中加投資公司也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的內容支付了1222萬元,剩余378萬元系案外人房屋抵扣款,因舜杰公司與案外人訴訟結果未告知中加投資公司,導致無法確認是否應當支付,故中加投資公司不存在拒不履行裁決義務的情形。2.中加雙語學校與中加投資公司系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舜杰公司要求追加中加雙語學校為被執行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3.中加投資公司原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已經全部實繳完畢,無須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且原股東的情況與本申請沒有關聯性,故舜杰公司要求追加朱傳海為被執行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加投資公司在收到本院聽證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視為放棄權利。
本院查明,舜杰公司與中加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馬鞍山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8月6日作出裁決:一、被申請人應在五日內支付申請人工程款12250998元及利息8187006.1元,并以12250998元為基數,按照月息1.5%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8月12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申請人應在五日內支付申請人500000元的借款利息55846.58元。因中加投資公司未能及時履行上述裁決確定的義務,舜杰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編立執行案號(2015)馬執字第00293號,2015年11月27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8年1月22日,在本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以下執行和解協議:一、雙方確認中加公司給付全部欠款本息為1600萬元;二、中加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前匯付500萬元至法院賬戶;三、合肥新橋陽光半島房屋抵款372萬元事宜,舜杰公司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房屋所有權,如敗訴,中加公司在終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舜杰公司372萬元,如勝訴,雙方確認陽光半島房屋抵款372萬元;四、扣除前期已經執行的240萬元,余款468萬元,中加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五、雙方無其他爭議。2021年2月8日,該案恢復執行,編立案號(2021)皖05執恢9號。
另查明,中加投資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成立,注冊資本8000萬元,翟厚圣、翟志漢各出資占比96.72%、3.28%。2005年2月15日,該公司增加注冊資本4200萬元。同年4月10日,安徽永涵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載明“截止2005年4月6日,變更后的累計注冊資本實收金額為人民幣122000000.00元”。2014年4月23日,投資人翟厚圣變更為翟大樹,出資占比96.72%。同年7月8日,投資人翟大樹以5000萬元價格將股權轉讓給朱傳海并作變更登記。2016年8月8日,投資人翟志漢變更為蔣宗連,出資占比3.28%。
再查明,中加雙語學校成系中加投資公司投資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為2300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舜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追加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徐根周
審判員袁國慶
審判員張茂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陶金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