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道齊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與被告棗莊佳順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順公司)、舜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杰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上海道齊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與棗莊佳順置業有限公司、舜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18民初5879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上海道齊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佳順公司支付原告服務費人民幣1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5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2.判令被告舜杰公司對佳順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20年5月14日,原告與被告佳順公司簽訂《棗莊奧特萊斯項目方案策劃服務協議》,約定原告為其提供方案策劃服務,費用為15萬元,支付方式為原告向其開票7日內一次性付清。原告已履行相應義務并開具相應發票,被告未能付款,原告多次催討無果。佳順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舜杰公司系其唯一股東,應為其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訴請如上。
被告佳順公司于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涉案協議并未約定管轄,而被告住所地及涉案項目均在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該糾紛系因不動產商業項目服務而發生,系專屬管轄,故本案應由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棗莊佳順置業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羅越
書記員鄧椏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