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甘肅宏興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甘肅晟翔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翔公司)、甘肅榮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昇公司)、甘肅億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2018)甘0902民初51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宏興石化有限公司與甘肅晟翔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甘肅榮昇建設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9民終373號
判決日期:2019-05-07
法院: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宏興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再判令晟翔公司、榮昇公司、億陽公司支付利息245488.97元且利息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2.上訴費用由晟翔公司、榮昇公司、億陽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計息日不準確,利息計算錯誤。一、雙方合同約定:如超出40天不能付清余款,則從欠款之日起按照月利息2分計息,一審判決將違約金計算時間推后40天,少計算利息55768.40元。二、計息時間截止為2018年4月30日,而晟翔公司、榮昇公司、億陽公司至今未付清欠款,如果計息時間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少計付利息186604.74元,一審判決應列明“息隨本清”。具體利息計算如下:1.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月15日欠付貨款2091321.25元,共計63天利息87835.23元;2.2018年1月16日付款800000元,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欠付貨款1291321.25元,共計105天利息90392.40元;3.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欠付貨款1291321.25元,共計198天利息170454.24元;4.2018年11月15日付款752972.50元,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欠付貨款538348.75元,共45天利息16150.50元,利息共計364832.37元。一審僅判決119343.40元利息,少判245488.97元。綜上,一審認定計息日不準確,利息計算錯誤,請求二審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晟翔公司辯稱,宏興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的違約金過高,遠超過了宏興公司的實際損失;宏興公司供應的道路瀝青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質量不符合約定,應該減少價款,現晟翔公司針對質量問題正在起訴中,請求二審中止對本案的審理。
榮昇公司、億陽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宏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晟翔公司、榮昇公司、億陽公司立即給付貨款1291321元;2.晟翔公司、榮昇公司、億陽公司給付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月15日欠付貨款2088610元的利息86329元,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欠付貨款1291321.25元的利息193698元,利息合計280027元;3.涉訴費用由晟翔公司、榮昇公司、億陽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10日,宏興公司與晟翔公司簽訂瀝青購銷合同一份,約定宏興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晟翔公司供應東海牌道路石油瀝青90#A300噸,貨物到達晟翔公司瀝青庫,經晟翔公司驗收后30天內付清貨款,如超出40天不能付清,則從欠款之日起按照月利息2%計算違約金。合同簽訂后,截止2017年11月13日,宏興公司實際供貨東海牌道路石油瀝青90#A536.80噸、昆侖牌90#A瀝青275噸,總計貨款3236821.65元。2017年9月12日,宏興公司應晟翔公司要求,開具購買方名稱為榮昇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金額共計1691982.50元,2017年10月23日,榮昇公司向宏興公司銀行匯兌支付貨款1145500元;2017年12月4日,宏興公司應晟翔公司要求,開具購買方名稱為億陽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金額共計1552972.50元,2018年1月16日,億陽公司向宏興公司銀行匯兌支付貨款800000元?,F總計欠付貨款1291321.65元。另,經詢問晟翔公司,其稱與榮昇公司、億陽公司均為掛靠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雙方簽訂供貨協議后,宏興公司向晟翔公司提供了相應貨物,晟翔公司簽收貨物并確認了合同價款,但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應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2%/月未超過法律規定,但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為供貨后30天內,超過40天方計算違約金,故宏興公司計算違約金的起始時間與雙方約定不符,應予以調整,宏興公司最后供貨期為2017年11月13日,故按合同約定應自2017年12月24日開始計算違約金,至2018年1月16日,欠付貨款2091321元,違約金為30672.70元(2091321元×2%/月÷30×22天),2018年1月17日至4月30日,欠付貨款1291321元,違約金為88670.70元(1291321元×2%/月÷30×103天),違約金共計119343.40元。晟翔公司雖陳述與榮昇公司、億陽公司系掛靠與被掛靠的關系,但因履行合同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的購買方為榮晟公司、億陽公司,而榮晟公司、億陽公司亦向宏興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故晟翔公司、榮昇公司、億陽公司應作為買賣合同共同的一方當事人依法共同承擔付款及違約責任。晟翔公司、榮昇公司、億陽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系對其所享有的訴權的放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綜上所述,宏興公司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甘肅晟翔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甘肅榮昇建設有限公司、甘肅億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肅宏興石化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291321元;二、被告甘肅晟翔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甘肅榮昇建設有限公司、甘肅億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甘肅宏興石化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19343.40元;以上一至二項合計1410664.40元,限被告甘肅晟翔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甘肅榮昇建設有限公司、甘肅億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471元,由被告甘肅晟翔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甘肅榮昇建設有限公司、甘肅億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宏興公司未提交新證據,晟翔公司提交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網站截圖一張,擬證明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經質證,宏興公司對截圖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雙方合同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約定明確,系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因晟翔公司在一審中未要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且未提出上訴,故該證據與本案爭議的事實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
二審中,宏興公司與晟翔公司對一審判決自2017年12月24日起計算違約金均無異議。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82元,由上訴人甘肅宏興石化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倩
審判員蘇小紅
審判員趙建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李祥龍
判決日期
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