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通公司)訴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陽泉飲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合通公司向撫松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撫松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泉陽泉飲品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提出級別管轄異議,2019年7月19日,撫松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621民初89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移送本院處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合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曉旭、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慶玉,被告泉陽泉飲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麗麗、湯文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6民初117號
判決日期:2020-02-27
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合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泉陽泉飲品公司支付工程款8667134元;2.判令泉陽泉飲品公司支付遲延付款利息29847744.24元;3.訴訟費用由泉陽泉飲品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12日,合通公司通過公開招標,中標泉陽泉飲品公司發包的礦泉水廠擴建工程,同月17日,合通公司、泉陽泉飲品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合通公司為泉陽泉飲品公司擴建工程施工,2014年11月25日開工,2015年10月30日竣工,工期為339天,工程造價為1583.22萬元。合同簽訂后合通公司即按合同約定進場施工并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泉陽泉飲品公司對合通公司的工程量予以了確認。合通公司所施工的工程交付泉陽泉飲品公司后,泉陽泉飲品公司已投入使用兩年多。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泉陽泉飲品公司支付了1500萬元,扣除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9104703元,泉陽泉飲品公司行為構成違約,且其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不對工程進行結算,拖欠工程款。為此合通公司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判決泉陽泉飲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違約金。庭審中,合通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第一、二項為:1.請求判令泉陽泉飲品公司支付工程款8108526元;2.判令泉陽泉飲品公司支付遲延付款利息2984000元。
泉陽泉飲品公司辯稱,就雙方簽訂的年產20萬噸天然礦泉水擴建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內容,泉陽泉飲品公司不存在拖欠合通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的事實。根據2019年3月1日撫松縣人民法院組織的庭前會議筆錄中,雙方對年產20萬噸天然礦泉水工程建設工程的工程量予以確認,且雙方已經確認結算工程款為1583.2萬元。同時合通公司未施工的消防噴淋工程應當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5.3.1條約定質保金為工程款的5%,現工程質保期未到,質保金79.161萬元應當從工程款中扣留。因泉陽泉飲品公司已經向合通公司支付1500萬元工程,此按照雙方確認的結算價格1583.2萬元,扣除質保金及未施工的消防噴淋工程,泉陽泉飲品公司不僅不欠工程款,還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4年10月21日,泉陽泉飲品公司就涉案工程公開招標,項目名稱為泉陽泉飲品公司年產20萬元噸天然礦泉水擴建工程,建設規模9918.33平方米,招標控制價15890600元。2014年11月17日,合通公司中標,取得泉陽泉飲品公司年產20萬噸天然礦泉水項目工程建設,工程規模9918.33平方米,中標價1583.22萬元。
2014年12月,撫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泉陽泉飲品公司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014年11月20日,泉陽泉飲品公司(發包人)與合通公司(承包人)簽訂《吉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泉陽泉飲品公司年產20萬噸天然礦泉水擴建。工程地點為撫松縣泉陽鎮新華街。工程立項批準文號撫發改審批字[2014]162號。工程內容為面積9918.33平方米、輕型門式鋼架結構。工程承包范圍為工程量清單包含的內容。簽約合同價為15832269元。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通用合同條款:12.1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10.4變更估價原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位認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單位認定;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位的,按照合同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當事人按第4.4款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11價格調整,市場價格波動合同價格予以調整。14.2竣工結算審核,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附件3,質量保證金為工程款的5%,工程保修期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房門及外墻防滲漏為5年,采暖為2個采暖期,給排水、電氣為2年,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為12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計算,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退還剩余質量保證金。
2016年11月30日,泉陽泉飲品公司年產20萬噸天然礦泉水擴建項目竣工備案。
2019年1月18日,撫松縣人民法院就涉案工程委托鑒定,鑒定內容為礦泉水擴建工程項目的工程總量(造價)。2019年2月4日,合通公司變更鑒定申請,要求對有爭議部分進行鑒定,鑒定內容為消防噴淋工程及合同外全部工程。
2019年3月1日,撫松縣人民法院組織泉陽泉飲品公司、合通公司召開庭前會議,會議筆錄載明:合通公司訴泉陽泉飲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合通公司申請已委托吉林中準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總造價鑒定。涉案工程包括兩部分,即合同內與合同外工程,現泉陽泉飲品公司提出對合同內工程價款無異議,應對有異議的部分進行鑒定。合通公司陳述稱對合同內工程應按雙方簽約價款1583.22萬元進行結算,泉陽泉飲品公司已經結算了1500萬元,因合同內工程中有一部分工程未予施工,合通公司同意對該部分工程造價扣減,合通公司同意變更鑒定申請,只要求對合同外工程及合同內未予施工的工程進行鑒定。泉陽泉飲品公司對合通公司陳述意見沒有異議。雙方確認,涉案工程合同內工程按合同簽約價款進行結算,現已結算1500萬元,雙方認可合同內未予施工項目是主車間消防噴淋工程,合同外工程待鑒定后再行解決。
2019年6月6日,吉林中準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向合通公司、泉陽泉飲品公司出具吉中準價鑒函[2019]006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征求意見函》,要求合通公司、泉陽泉飲品公司在收到征詢意見稿5日內將意見反饋。
2019年6月13日,泉陽泉飲品公司針對吉林中準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征詢意見稿作出回復。回復內容:1.新建廠房及增加變更部分第18項(室內增加零星項目)115544元,其中包含實木樓梯一部52239元等,沒有建設單位簽字蓋章,請出示相關鑒定依據。對第20項,地面防止開裂技術措施費33534元后附報價單沒有建設單位簽字蓋章,請出示相關依據。2.新建廠房工程以外項目中第20項,混凝土場院基層河卵石加深,價格111553元沒有簽字蓋章,請出示相關鑒定依據。2019年6月21日,吉林中準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泉陽泉飲品公司的回復作出答復。上述三項工程造價在正式報告中列入爭議項目。
2019年6月25日,吉林中準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吉中準價鑒(2019)006號泉陽泉飲品公司廠房擴建主車間消防噴淋工程及合同外工程《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合同外工程造價7883846元,其中爭議部分134685元。泉陽泉飲品公司以撫松縣人民法院未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檢材進行質證為由,向本院提出對涉案工程整體(包括合同內工程及合同外工程)進行鑒定,本院準許后,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檢材質證,并交由吉林中準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9年12月21日,吉林中準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吉中準價鑒(2019)006-2號泉陽泉飲品公司廠房擴建主車間及合同外全部工程《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載明:1.合同內造價13964707元、2.工程簽認單無爭議部分(1)3518870元、3.工程簽認單無爭議部分(2)4320291元、4.工程簽認單爭議部分85773元、5.合同內合同外工程造價合計21799641元。
另,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涉案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2016年9月29日。本案鑒定費為18萬元
判決結果
一、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799641元;
二、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工程款5709659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6799641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兩倍計算的利息;
三、駁回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355元,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預交91712元,返還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3357元,由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262元,由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負擔74093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8萬元,由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巍丹
審判員楊文華
審判員叢金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宋晗
判決日期
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