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人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產保全一案過程中,案外人四平市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我院(2018)吉0621財保21、22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位于撫松縣撫松鎮錦江明珠小區XX號樓011603號、021701號、021601號、021301號房屋,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四平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產保全一案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吉0621執異77號
判決日期:2018-08-28
法院: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稱,申請人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糾紛,向撫松縣人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撫松縣人民法院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吉0621財保21、22號民事裁定書,將案外人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撫松縣撫松鎮錦江明珠小區XX號樓011603號、021701號、021601號、021301號房產進行查封保全。該被查封的不動產屬案外人所有,貴院查封錯誤應予以解除。2014年8月1日,案外人與被申請人簽訂《項目轉讓合同》,將案外人所有的撫松縣撫松鎮東起西順城路,西至松花江大街,北至三道街、南至南順城路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被申請人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被申請人未足額支付土地轉讓款,后雙方于2015年12月9日簽訂《項目轉讓補充協議書》,被申請人將其開發建設的錦江明珠小區九號樓內26套房屋還給案外人,且被申請人依約于2017年10月將以上不動產交付給案外人,案外人合法取得了以上不動產的所有權。取得上述不動產所有權后,案外人管理、使用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規定,雖本案訴爭不動產現未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并不能改變案外人已經實際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客觀事實,且未辦理過戶登記系因被申請人推脫不配合,而非案外人之過錯。該不動產為案外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故貴院查封錯誤。為此請求法院依法解除位于撫松縣撫松鎮錦江明珠小區XX號樓011603號、021701號、021601號、021301號房屋查封。案外人提交了項目轉讓合同、項目轉讓補充協議、(2016)吉0621民初241號民事判決書、協議書各一份。
經審查查明:我院于2018年4月23日依據申請人白山市合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作出(2018)吉0621財保21、22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容為:對被申請人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撫松縣撫松鎮錦江明珠小區XX號樓011701號、011401號、011301號、011502號、011402號、011302號、011703號、011603號、011403號、011303號、021701號、021601號、021401號、021301號、021702號、021502號、021402號、021302號、021202號、021102號、021703號、021603號、021403號、021103號、021003號、010113號、010132號、010114號、010133號、020401號、020301號、010117號、010123號、020201號、010112號、010124號,共計36套房屋予以查封。
另查明:2014年8月1日四平市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與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項目轉讓合同,案外人只提供了復印件,未提供原件,本院不予審查。
2015年12月9日四平市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與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了項目轉讓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甲乙雙方遵照2014年8月1日簽訂的《項目轉讓合同》之約定,對乙方應還給甲方房屋一事,達成如下補充協議,乙方還給甲方房屋共計2192.80平方米。位于撫松縣撫松鎮東起西順城路西至松花江大街,北至三道街南至南順城路,由乙方開發建設的錦江明珠小區臨西順城路南數第XX棟XX號樓內,XX單元13層1號、13A層1號、17層1號、13層2號、13層3號、13A層3號、16層3號、17層3號;第XX單元3層1號、3A層1號、13層1號、13A層1號、16層1號、17層1號、10層2號、11層2號、12層2號、13層2號、13A層2號、10層3號、11層3號、12層3號、13層3號、13A層3號、16層3號、17層3號,共計26套房屋。
2016年4月6日我院就張士良訴四平市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6)吉0621民初241號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為:一、被告四平市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張士良支付尚欠的項目轉讓款374600.00元;二、確認第三人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交付被告四平市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2192.80平方米房屋(26套住宅)中原告張士良擁有77%即1688.46平方米的份額;三、駁回原告張士良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6年9月10日四平市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與張士良(乙方)簽訂協議書,主要內容為:根據2010年10月26日甲乙雙方簽訂的《終止合作協議》、2014年7月29日甲方同撫松縣聚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項目轉讓合同》、2015年12月9日甲方同聚興公司簽訂的《項目轉讓補充協議》、撫松縣法院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241號民事判決書。對濱江現代城未建項目受讓方聚興公司給予項目轉讓補償房屋的分配,雙方特訂立此協議。乙方分得面積77%即1688.46平方米,甲方尚欠乙方374600.00元,按房屋每平方米3000.00元計算,折合面積124.86平方米,甲方給付乙方1813.32平方米,乙方具體房屋分配為9號樓,XX單元13層1號、13A層1號、17層1號、13層3號、17層3號、13層2號、13A層3號;第XX單元3層1號、3A層1號、13A層1號、13A層2號、10層3號、11層3號、12層3號、13層3號、13A層3號、16層3號、17層3號、10層2號、11層2號、12層2號、13層2號,共計22套房屋
判決結果
駁回四平市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潘維勝
人民陪審員郭曉奇
人民陪審員趙桂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鳳娟
判決日期
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