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強與被告景新平、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強,被告景新平,被告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新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強與景新平、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1102民初2250號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從2012年開始,被告景新平將掛靠在被告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名下承包工程中的電工人工分包給原告,原告組織人員進行施工,截止2018年2月6日,被告景新平以被告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第六項目部的名義進行結算,電工勞務費共計606150元,已結算520000元,未結算86150元,2018年2月7日被告景新平給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50000元,剩余36150元拖欠至今。請求判決:1、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剩余勞務費36150元;2、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連帶承擔。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身份信息。
2、電工費用匯總表1張、中國農業銀行甘肅省分行交易賬單9張、交易明細1張,證明被告景新平應支付原告勞務費606150元,已支付570000元,剩余36150元至今未付。
被告景新平辯稱:其以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引洮工程定西業務用房辦公樓、定西市安定區南山根12、13號樓工程后,雇傭宋強負責其中的電器、消防安裝,其按照約定應支付宋強勞務費570646元,已付570000元,剩余646元未付。因原告未按照圖紙施工,其要求原告整改,原告拒絕后,其又雇傭他人整改返工,支付人工費12000元,扣除應支付原告的646元,其多付原告11354元。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景新平提交以下證據:
1、《南山根12、13號樓,引洮工程辦公樓電工外包決算匯總表》1份、中國農業銀行甘肅省分行匯款單據10張,證明我應支付原告勞務費570646元,已支付570000元,尚欠646元。
2、2018年9月24日張仁出具的領條1張,證明張仁領取南山根12、13號樓,樓梯間消防燈安裝費共計人民幣12000元的事實。
被告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辯稱:景新平以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名義承包涉案工程,二被告之間屬于掛靠關系,應由景新平支付原告勞務費,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不承擔責任。
被告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經質證,二被告對電工費用匯總表有異議,認為該匯總表不是二被告出具的,對其余的證據無異議。對被告景新平提交的證據,經質證,原告對第1組證據中的南山根12、13號樓,引洮工程辦公樓電工外包決算匯總表有異議,認為該匯總表是被告景新平私自制作,對被告景新平已支付其勞務費570000元無異議。對第2組證據有異議,認為其提供勞務的工程系2014年竣工,此事與其無關。
審理查明:被告景新平以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引洮工程定西業務用房辦公樓、定西市安定區南山根12、13號樓工程后,雇傭宋強負責工程中的電器、消防安裝,被告景新平按照約定支付宋強勞務費。2018年2月6日,雙方結算后,被告景新平以正立安裝有限(集團)公司第六項目部的名義給原告出具《電工費用匯總表》1份,載明應付原告勞務費606150元,已結清520000元,未結算86150元。第二天,被告景新平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36150元至今未付。
還查明,被告景新平自認,其與被告甘肅正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拖欠原告的勞務費應由其支付。
認定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電工費用匯總表》、中國農業銀行甘肅省分行交易賬單、交易明細,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景新平于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強勞務費36150元。
二、駁回原告宋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04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52元,由被告景新平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竇月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劉玉婷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