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桃香訴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張智文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郝桃香、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張智文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0602民初4695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本案原告訴訟請求中將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列為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稱張智文未掛靠該公司進行施工,原告郝桃香無據證實掛靠的事實,致使本案無法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郝桃香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學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曹雁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