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與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威三建公司)、李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某、被告武威三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寇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薛某、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李某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602民初7374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薛某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武威三建公司、李某支付薛某勞務工資92493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份,武威三建公司應標承建亞太清華園小區住宅項目第二標段2號樓地下一層至地上23層的建設工程,武威三建公司將該工程的鋼筋、木工、混凝土工程分包給李某,后李某雇傭薛某從事木工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務協議書一份,約定:工程量以實際工程量結算為準,每平米27.5元。后薛某召集其他木工人員從事該工程。直至2018年8月份,完成了該木工工程,并由武威三建公司付清其他木工工人的工資,但對薛某工資拖欠至今。2020年3月30日,薛某與李某核算后,李某出具了協議一張,協議約定:李某承諾清華園2號樓24層的封頂工程與薛某無關,待此樓封頂后一星期內付清薛某全部工程款。2020年4月18日,李某再次承諾26層封頂后支付10000元,但李某自始未遵守承諾。在薛某再三索款下,2020年6月18日,薛某與李某結算后,由李某出具《薛某木工班組結算單人工資》一份,最終確定尚欠薛某92493元。現該工程早已封頂,其木工部分的工程已合格,至今尚欠薛某92493元勞務工資未支付。后經薛某多次催要,李某、武威三建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不支付。
武威三建公司辯稱,一、武威三建公司與薛某之間無合同關系,武威三建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涉案工程雖系武威三建公司中標承建,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施工人李青山將勞務工程分包給李某,薛某系李某雇傭人員,并非武威三建公司雇傭人員。薛某主張勞動報酬,應向與其存在雇傭關系的雇主主張,而非向與其無任何合同關系的武威三建公司主張,武威三建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應依法駁回對武威三建公司的起訴。二、武威三建公司已經將施工完成的所有勞務工資全額支付給李某,如李某沒有及時發放,應由李某承擔相應責任。涉案工程因發包人未及時支付工程款,至今未竣工。后經涼州區政府和勞動監察大隊介入后,于2020年6月12日將所有人工工資支付完畢。在勞動監察大隊,李某出具承諾書,明確承諾,截止2020年6月12日涉案工程的架子、混凝土、木工、鋼筋工程人工工資已全部付清。如再出現此項目民工工資,由李某負責支付,與項目部無關。如果薛某的工資經法庭查證屬實確實沒有支付,應由李某承擔支付責任,武威三建公司不承擔責任。
李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發表答辯意見。
薛某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勞務協議書、勞務協議補充協議、木工班組結算單人工費、雙方協意、亞太清華園2號樓承諾用以證明薛某與李某簽訂勞務合同,由薛某負責亞太清華園2號樓地下一層至地上23層的木工工程,工程完工后,李某與薛某結算,尚欠薛某勞務工資92493元的事實。武威三建公司認為勞務協議書是薛某與與李某簽訂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李某承擔,亞太清華園項目的輕工由武威三建公司發包給李某,武威三建公司已將全部工程款向李某支付完畢,三建公司再不承擔責任。武威三建公司圍繞其抗辯主張提交了李某出具的承諾書一份,證明三建公司已將亞太清華園2號樓架子、混凝土、木工、鋼筋工程的工資全部向李某支付的事實。薛某認為承諾書中支付的是24-26層的勞務工資,不包含其負責的23層以下的勞務工資。
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經質證,能夠證明薛某分包李某在武威三建公司中標承建的亞太清華園小區住宅項目第二標段2號樓地下一層至地上23層的建設工程的木工勞務工程,現尚欠薛某勞務工資92493元的事實,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份,武威三建公司應標承建亞太清華園小區住宅項目第二標段2號樓地下一層至地上二十六層的建設工程,武威三建公司將該工程的鋼筋、木工、混凝土工程分包給李某,后李某又將該分包工程中的地下一層至地上23層的勞務分包給了薛某。2017年10月5日,薛某與李某協商一致簽訂了勞務協議書,協議約定薛某主要承包木工工程;承包價格按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模板每平方米單位為27.5元,若簽訂協議后有設計變更按變更后面積結算。之后雙方還簽訂了一份勞務補充協議。薛某將承包工程完工后,2020年3月30日,其與李某就勞務工程款的支付達成協議,協議載明:“清華園2#樓,24層到封頂和薛某沒有任何關系,經過雙方協商,雙方自愿遵守一切法律原則,如有一方違約負責一切法律責任。24層以下的賬和錢主樓封頂一次給。封頂后一星期之內全部付清。”2020年4月18日,李某又給薛某出具了承諾書,承諾在26層封頂后給薛某支付10000元。到期后李某未按約付款,薛某班組工人到勞動監察大隊向李某與武威三建索要勞務工資時,李某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承諾書一份,內容為“本人李某承諾在亞太清華園2#樓承包架子、混凝土、木工、鋼筋工程,工資于2020年6月12日承包款人工工資已全部付清。若再出現此項目民工工資,由本人李某負責支付,與項目部無關,并由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之后于2020年6月18日,李某向薛某出具木工班組結算單人工費結算單,經結算其尚欠薛某勞務款92493元。后經薛某多次索要無果,故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李某支付給薛某勞務費92493元。限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二、駁回薛某對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4元,減半收取1057元,由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尹宏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呂曉青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