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生明與被告葉林、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威三建)、嘉峪關市寶誠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生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忠山、被告葉林、武威三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岳、寶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梓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閆生明、葉林等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嘉峪關市寶誠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271民初3329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閆生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葉林支付閆生明欠款11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8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武威三建和寶誠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中,閆生明變更訴訟請求為:葉林支付欠款68000元,并放棄對利息的主張。事實和理由:葉林分別掛靠武威三建和甘肅省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嘉峪關市城市嘉園項目的工程。2014年至2016年期間,閆生明給武威三建承建的寶誠公司所有的嘉峪關市城市嘉園項目運送砂石料。2016年7月6日,葉林的材料員張正武、管理人鄧開生向其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付砂石料款共計118000元。期間,寶誠公司代葉林向其支付了砂石料款50000元,尚欠68000元,葉林一直未付。
葉林辯稱,其承包了嘉峪關市城市嘉園工程項目,并掛靠武威三建和甘肅省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欠付閆生明的砂石料款共計118000元,欠條是其手下工人鄧開生和張正武出具的。涉案工程項目完工后,寶誠公司已在其產生的工程款中劃走了118000元,但僅向閆生明支付了50000元。故閆生明主張的的剩余砂石料款68000元,應當由寶誠公司支付。
武威三建辯稱,葉林僅是該公司的綠化的項目負責人,雙方無掛靠關系。閆生明給葉林提供的砂石料亦未用于該公司的施工地,故其不應承擔支付責任。
寶誠公司辯稱,因閆生明一直索要砂石料款,寶誠公司代葉林向其支付了50000元,該款項已從葉林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但葉林因工程款糾紛將該公司起訴,法院裁判后進行了執行,其將葉林的工程款已經履行完畢,故不應再向閆生明支付砂石料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寶誠公司提交的付款回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閆生明提交的證據:1.欠條復印件、銀行交易記錄,葉林、寶誠公司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予以采信;2.記賬憑證,與欠條上內容能夠相互印證,且葉林認可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6日,嘉峪關城市嘉園葉林工地第四施工隊的張正武、鄧開生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閆生明砂石料款合計金額118000元;欠條下方載明:甲方首長承諾七月底全付清。2017年1月17日,寶誠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嘉峪關新華中路支行向閆生明尾號為5053的賬戶內轉賬50000元;用途:代葉林付砂石款。施工四隊的葉林、鄧開生借款118000元用于外圍砂石料款
判決結果
一、葉林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閆生明砂石料款68000元;
二、駁回閆生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60元,由葉林負擔1500元,閆生明負擔1160元;郵寄送達費31元,由閆生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運興
人民陪審員陳麗云
人民陪審員白蓮花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娜娜
書記員王丹丹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