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泰興市富強水利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強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水十二局)、浙江大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宇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2008)溫龍民初字第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富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進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杰,被上訴人中水十二局委托代理人唐維彬,被上訴人大宇公司委托代理人項軍權、姜楊凱,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經院長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