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朝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建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攀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市攀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2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朝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佛山市攀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3民終5166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朝陽建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21)津0116民初1210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朝陽建設公司向佛山市攀峰公司支付貨款本金113290元;2.本案訴訟費由佛山市攀峰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朝陽建設公司已離職員工胡斌,其工作職責無權辦理結算手續;2.胡斌與佛山市攀峰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無朝陽建設公司人員簽字蓋章的結算手續,朝陽建設公司對該結算手續不認可。
佛山市攀峰公司辯稱,不同意朝陽建設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佛山市攀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朝陽建設公司支付佛山市攀峰公司貨款本金170530元;2.判令朝陽建設公司支付佛山市攀峰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4006.55元(以170530元為基數,按同期貸款市場1年期報價利率參照逾期罰息利率加收50%,自2019年12月25日起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4月13日為4006.55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朝陽建設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佛山市攀峰公司與朝陽建設公司簽訂《物資采購合同》,約定佛山市攀峰公司向朝陽建設公司供應Ⅱ鋼筋混凝土管,供貨時間為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供貨期限為暫定期限,實際供貨期限按照朝陽建設公司實際施工進度計算;貨物由佛山市攀峰公司負責運輸,接貨人為朝陽建設公司的胡斌;每月19日為結算日,佛山市攀峰公司結算人應于結算日開始三天內憑朝陽建設公司簽認的并經朝陽建設公司審核無誤的物資驗收單,到朝陽建設公司機械物資部辦理相關結算手續,并于次月5日之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朝陽建設公司根據業主撥付資金到位情況,于次月25日前(若遇法定節假日,期限順延)支付佛山市攀峰公司上月貨款,付款時,保留當期應支付貨款10%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不超過100000元,剩余貨款及質量保證金待供貨結束、合格有效發票開具完畢、結算手續全部完成后3個月內結清。
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朝陽建設公司員工胡斌與佛山市攀峰公司的員工通過微信聊天方式進行對賬,胡斌向佛山市攀峰公司發送6月份結算單和對賬單,雙方就付款和開具發票事項進行溝通,佛山市攀峰公司向朝陽建設公司開具了金額151450元的發票。2019年11月12日,胡斌向朝陽建設公司發送電子版最終結算對賬單和最終結算會簽單,其中最終結算會簽表記載結算金額為170530元,最終結算對賬單記載: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的結算日期內,雙方的結算編號及相應結算金額,結算金額合計170530元。
另查,2019年4月19日,佛山市攀峰公司與朝陽建設公司就4月份材料費結算,結算金額為84250元,胡斌在結算員處簽字。佛山市攀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朝陽建設公司開具金額19080元的發票。2019年8月21日,佛山市攀峰公司向朝陽建設公司供應36米的混凝土管,胡斌在送貨欠款單中欠款人處簽字。
一審法院認為,佛山市攀峰公司與朝陽建設公司簽訂的物資采購合同,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胡斌作為朝陽建設公司的指定接貨人,在佛山市攀峰公司與朝陽建設公司的交易過程中負責接收貨物。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和4月份結算單,胡斌曾作為結算員與佛山市攀峰公司在2019年4月份和8月份進行對賬、結算并就開具發票事宜進行溝通,佛山市攀峰公司有理由相信胡斌作為朝陽建設公司的結算人員有權代表朝陽建設公司進行結算。在2019年11月12日胡斌與佛山市攀峰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胡斌認可雙方結算金額為170530元,最后計算日期為2019年9月19日。胡斌作為朝陽建設公司工作人員,以朝陽建設公司的名義與佛山市攀峰公司進行對賬,雖最終結算對賬單和最終結算會簽單未加蓋公章和簽字,但胡斌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對朝陽建設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故對佛山市攀峰公司主張的貨款170530元予以確認。
雙方約定貨款應在供貨結束、合格有效發票開具完畢、結算手續全部完成后3個月內結清。佛山市攀峰公司、朝陽建設公司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佛山市攀峰公司的主要義務為供貨,朝陽建設公司的主要義務為給付貨款,開具發票系合同的附隨義務,即使佛山市攀峰公司未足額開具相應的發票,朝陽建設公司應承擔付款責任。現根據佛山市攀峰公司提交的最終結算會簽單的最后結算日期為2019年9月19日,結合佛山市攀峰公司提交的送貨欠款單及朝陽建設公司的當庭陳述,可以認定佛山市攀峰公司最后一次供貨時間為2019年8月份,雙方于2019年11月12日最終確認結算金額,視為已經完成結算,朝陽建設公司應在結算完成后3個月內付款,故朝陽建設公司應自2020年2月12日前付清貨款。現朝陽建設公司逾期付款,雙方未對逾期付款責任作出約定,佛山市攀峰公司有權向朝陽建設公司主張逾期付款損失,佛山市攀峰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佛山市攀峰公司主張的逾期利息起算點調整為2020年2月13日,故朝陽建設公司應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貨款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計算支付逾期付款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一、朝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佛山市攀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貨款1705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自2020年2月1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尚欠貨款17053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計算);二、駁回佛山市攀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995.5元和保全費1443元,合計3438.5元(佛山市攀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經預交本院),由朝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177.5元,由佛山市攀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負擔261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10.6元,由朝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鄧曉萱
審判員武耀明
審判員解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智超
書記員林紫璇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