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02民初238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當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50737564.75元,執行費118138.00元。
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沒有依法報告其財產狀況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青島卓泰物資有限公司等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02執867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山東大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濟南市土地使用權一宗(權證號:歷城國用(2002)字第xx號,地號:xxxx號),因上述財產屬輪候查封,故暫時不具備處置條件。
經本院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兩次查詢,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依法將上述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并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上,本案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具備執行條件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董則明
審判員馬捷
審判員趙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袁德忠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