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南潤鑫建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湖南金寶漣交通設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萬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申請人湖南潤鑫建設有限公司提供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電子擔保書予以擔保
湖南潤鑫建設有限公司、湖南金寶漣交通設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1123財保24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一、對被申請人湖南金寶漣交通設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網(wǎng)絡查詢;
二、凍結被申請人湖南金寶漣交通設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萬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保全人湖南潤鑫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肖運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雯迪
書記員潘正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