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貽華訴被告湖南潤鑫建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李貽華與湖南潤鑫建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1103民初3410號
判決日期:2021-03-03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貽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補發原告2020年1月份工資4000元,2月份工資3000元,共計7000元;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雙倍工資78100元;3.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35500元;4.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初至2020年3月1日期間,原告一直在被告處工作。任車間油漆工一職,月工資以保底工資加計件工資計算(月保底工資5100元+計件工資2000元/月,每月平均工資7100元)。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11月末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2020年3月1日,被告以原告年齡過大買不了保險為由,告知原告3月1日以后不用來上班,辭退了原告,并拒絕支付2020年1月工資4000元、2月份工資3000元,共計7000元。原告任職期間,被告也沒有為原告購買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等保險,違反法律規定。2020年4月,原告向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院裁定補發原告2020年2月的工資460元整是錯誤的。原告任職期間,被告實際按照保底工資5100元/月+計件工資2000元/月向原告發放工資,被告少支付2020年1月份和2月份的工資共計7000元。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11月末,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雙倍工資,按平均工資7100元/月計算,11個月共計78100元。仲裁院認定不予支持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35000元是錯誤的。原告于2017年11月開始至2020年2月28日一直在被告處工作,按時上下班打卡,打卡記錄由被告保管。被告說原告年齡過大,買不了保險為理由無故辭退原告。目前原告已經沒有在被告處上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故被告應當向原告雙倍支付2.5個月工資計35500元賠償金。
經審查,2020年4月,原告李貽華就其與被申請人湖南潤鑫建設有限公司間勞動爭議向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永勞人仲案字[2020]第70號裁決書。原告對該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2020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湘1103民初25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按原告李貽華撤訴處理,并于當日送達雙方當事人。原告李貽華于同日提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貽華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建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榆潔
書記員胡斯琛
判決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