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武漢思可達建筑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南潤鑫建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43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武漢思可達建筑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潤鑫建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11民終2665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武漢思可達建筑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遞交撤回上訴的申請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武漢思可達建筑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元,減半收取327.50元,由上訴人武漢思可達建筑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振湘
審判員魏蓉
審判員彭樣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伍世興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