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民終25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津民申1286號
判決日期:2016-10-25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五、六項的規定,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后改判駁回被申請人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承擔。理由是:1.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程序違法嚴重影響案件公正審判。本案已經一審、二審審理,然對涉案20萬元的性質,仍未查清,也沒有進行實質審理,而僅憑對河西法院、二中院庭審筆錄中記載個別語句斷章取義,就認定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獲取涉案20萬元無合法根據,不當得利,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期間,為查明涉案20萬元的性質,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書面申請追加案外人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申請保全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相關賬目;同時,要求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文琦出庭對質。但一審法院置之不理,明顯程序違法。關于涉案20萬元,一、二審期間,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說得很清楚,2011年8月8日,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確實往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賬戶匯款20萬元。但這20萬元肯定不是代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支付給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而是其他項目費用(天津文化中心商業體地球廳項目前期合作費用)。因為,匯款時,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未能從上海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處承攬該項目,其與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是2011年10月23日簽訂天津文化中心地球廳項目下的部分工程分包合同。既然,連項目還未能承攬,何來支付該項目下部分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同時,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一系列證據,特別是,一審期間,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任命項目駐工代表王春青也出庭證實。如此確實、充分的證據,一、二審法院都置之不理,違背實質正義。2.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有三:一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二是造成他人損失;三是取得利益與他人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而本案,三個構成要件都不符,具體分述如下:其一,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涉案20萬元系文化中心項目的前期合作費用,不再贅言。事實上,該筆費用已用于該項目前期運作;并且,全部費用報銷憑證,已寄回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入賬。以上事實,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的該項目駐場代表王春青出庭予以證實。在這種情況之下,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涉案20萬元,合情合理,于法有據。須特別強調的是,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的指示向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賬戶匯款,是其履行與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之間約定,并不是向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因這一匯款而獲益。其二,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因匯款遭受損失。該公司的匯款至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賬戶是基于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的指示。一旦匯款完成,在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之間即存在“資金關系”。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完全可以基于“資金關系”,向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主張權利。另,一審期間,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也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因匯款而遭受損失之事實。其三,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匯款20萬元至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賬戶,與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涉案20萬元,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匯款20萬元至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賬戶是基于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的指示,是其履行與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之間約定;而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涉案20萬元,則系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支付其投入文化中心項目的前期合作費用,兩者顯非屬同一原因事實。若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的指示匯款而受到損失,其僅能向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直接求償,與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無關。即使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之間關于文化中心項目的前期合作的原因事實不復存在,也是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直接起訴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返還涉案20萬元,而非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這才符合債的相對性原理。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并未圍繞不當得利構成要件進行審判,認定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構成不當得利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法律適用錯誤。
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們主張這20萬是對方不當得利,只要舉證證明我們有打款的事實即可,理由依據由對方負責舉證,否則構成不當得利。本案涉及一個工程,因為上海頂匠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做工程的資格,所以交由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做。后由于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與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產生糾紛,在另案訴訟中,對方否認我們代替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向對方打款,所以該案上海頂信膜結構有限公司的主張沒有被支持,故我們主張對方不當得利。對方主張的合作費根本沒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天津博斯特膜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杰
代理審判員楊德潤
代理審判員黎志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寧
判決日期
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