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良萍與被申請人安徽海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勝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劉良萍、安徽海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民特127號
判決日期:2021-01-07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劉良萍申請稱: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合肥仲裁委員會(2019)合仲字第0795號裁決。事實與理由:1.雙方在2018年12月31日簽訂了《鉆孔灌注樁勞務施工合同》。在基礎工程完工后,萍鄉市欣科瑞工程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被申請人施工的東鑫云程望族3號樓進行檢測,發現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并出具了檢測報告。此后,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進行整改,被申請人均不予理睬,并強行退出施工現場,從而導致雙方對工程結算款產生爭議;2.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的仲裁內容。爭議發生后,雙方也未另行訂立仲裁協議。
海勝公司辯稱:合肥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劉良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屬于撤銷仲裁的法定事由。請求法院駁回劉良萍的申請。
經審查查明:合肥仲裁委員會根據海勝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仲裁申請書,以及海勝公司和劉良萍分別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簽訂的兩份《鉆孔灌注樁勞務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受理了上述雙方當事人之間就該合同項下的爭議仲裁案。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規則,依法組成了由朱政任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并于2019年12月4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20年1月3日,合肥仲裁委員會作出(2019)合仲字第0795號裁決書,裁決如下:一、劉良萍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海勝公司支付工程款379000元;二、駁回海勝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劉良萍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劉良萍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錢愛民
審判員萬慶農
審判員王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馬玢馨
判決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