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鎮江三龍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龍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海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勝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2019)蘇1102民初30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鎮江三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安徽海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1民終895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三龍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二、第三項判決;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海勝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上訴人未能提供開盤鑒定報告構成違約錯誤。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署的備忘錄,上訴人未能提供開盤鑒定報告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未能提供工程質量監督號導致,上訴人不構成違約,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0000元及律師費5000元。
海勝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予以維持。
海勝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龍公司開具金額為2426806元的增值稅發票給海勝公司;2.判令三龍公司支付違約金184116元;3.判令三龍公司提供混凝土技術資料給海勝公司(包括混凝土配合比單、出廠合格證書、28天強度報告);3.判令三龍公司支付海勝公司檢測費用51000元;4.判令三龍公司支付律師費1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海勝公司與三龍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承攬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條約定,由三龍公司向海勝公司供應混凝土用于學府里二期灌樁工程,定作混凝土的起止時間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混凝土單價按鎮江市《工程造價信息》下浮10%確定。合同第四條約定,4.1三龍公司在交貨時,提交有關預拌混凝土的技術資料給海勝公司。4.2每車預拌混凝土到施工現場時,三龍公司須向海勝公司提交隨車的發貨單,發貨單內容包括工程名稱、數量、標號、澆筑部位、坍落度等。4.3預拌混凝土送到三龍公司工程地點后,由監理方、海勝公司對混凝土進行取樣抽檢,做試塊,三龍公司可派人協助并監督?,F場試塊由海勝公司進行標準維護,且送市檢測中心檢測,其費用由海勝公司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實驗工作按蘇建質(2004)372號文件精神執行。當海勝公司、監理方對混凝土質量提出異議時,雙方根據下列情況約定:(1)在對預拌混凝土進行抽檢中,如發現預拌混凝土不符合技術要求,海勝公司應在現場向三龍公司提出異議,經雙方及監理方確認后,由三龍公司運出送達地點并重新供應。(2)質檢部門對現場混凝土進行質量抽查(回彈或取芯),如最終強度合格,其費用由海勝公司承擔,如不合格,三龍公司承擔一切費用。(3)按照國家規范所做試塊作為檢驗依據,當混凝土質量達不到雙方商定的技術要求時,可采取其他檢驗方法進一步確認,其費用根據檢驗結果由責任方承擔。合同第五條約定,5.2以現場實際取樣制作的混凝土試塊測定的強度報告為評定混凝土強度等級的基本依據,檢測評定時執行國家現行有效規范和標準(GB50107-2009《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合同第六條約定,6.4每次付款前三龍公司應提供與所付金額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給海勝公司。合同第八條約定,8.2當發生下列情況時,屬于三龍公司違約:(1)因三龍公司原因不能按照雙方約定的交貨時間、供應速度供貨;(2)因三龍公司原因提供的混凝土標號、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3)三龍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三龍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部分承擔5%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三龍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開始供應混凝土至2018年9月10日。其中2018年6月15日、2018年8月5日三龍公司委托鎮江強龍混凝土有限公司供應部分混凝土。
2018年9月30日,三龍公司與海勝公司簽訂備忘錄一份,載明海勝公司公司施工的恒泰學府里二期灌注樁工程商品混凝土施工完畢,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業主方及海勝公司未能提供工程質量監督號導致三龍公司沒有提供當日每車的開盤鑒定及28天強度報告,海勝公司已支付2筆款項,分別為75萬及90萬。此次收到海勝公司延期支票后,請三龍公司承諾在2018年10月15日前,將所有商品砼資料提供海勝公司。
2018年11月8日,案外人魏健接受三龍公司的債權轉讓,以海勝公司為被告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海勝公司給付剩余混凝土貨款,一審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蘇1102民初42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海勝公司給付剩余貨款1622328.96元及逾期利息損失(以1622328.96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判決生效后,海勝公司已經全額履行付款義務。
三龍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海勝公司郵寄增值稅發票及混凝土配比單,海勝公司拒收退回。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海勝公司將增值稅發票領回。
一審法院認為,三龍公司與海勝公司簽訂的《商品混凝土承攬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根據《商品混凝土承攬合同》6.4約定,每次付款前三龍公司應提供與所付金額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給海勝公司。本案中,海勝公司已經根據一審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履行付款義務,三龍公司應當提交對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三龍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海勝公司郵寄增值稅發票被海勝公司退回,后海勝公司于庭審時領取上述發票,故現海勝公司主張三龍公司給付增值稅發票的訴訟請求,因三龍公司已經履行完畢,不再支持。
根據《商品混凝土承攬合同》4.1約定,三龍公司在交貨時,提交有關預拌混凝土的技術資料給海勝公司。
《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12)9.1規定,預拌混凝土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和實驗工作應由供方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和實驗工作應由需方承擔。9.3.1規定,混凝土出廠檢驗應在攪拌地點取樣,混凝土交貨檢驗應在交貨地點取樣,交貨檢驗試樣應隨機從同一運輸車卸料量的1/4至3/4之間抽取。9.3.2規定,混凝土交貨檢驗取樣及坍塌度實驗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20min內完成,試件制作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40min內完成。
10.3.1規定,供方應在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統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廠合格證。出廠合格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出廠合格證編號、合同編號、工程名稱、需方、供方、供貨日期、澆筑部位、混凝土標記、標記內容以外的技術要求、供貨量、原材料的品種、規格、級別及檢驗報告編號、混凝土配合比編號、混凝土質量評定。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7.3.4規定,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其原材料、強度、凝結時間、稠度等應滿足設計配合比的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三龍公司在首次供應混凝土時,應當進行出廠檢驗,即開盤鑒定。雖然在庭審中提供了配合比通知單、原材料的品種、規格、級別及檢驗報告編號,但未提供混凝土質量評定報告,且對其中從鎮江強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調取的混凝土未提供配合比通知單、原材料的品種、規格、級別及檢驗報告編號、混凝土質量評定報告。根據備忘錄約定,三龍公司應在2018年10月15日前提供,截止法庭辯論終結仍未提供,構成違約。同時,因混凝土供應已經完成,在客觀上三龍公司也無法再提供開盤鑒定報告。故海勝公司要求三龍公司交付混凝土開盤鑒定報告的訴訟請求,亦無法支持。對海勝公司主張的其他資料,予以支持。
海勝公司主張三龍公司交付28天強度報告,該報告是指《預拌混凝土》規定的交貨檢驗內容,《商品混凝土承攬合同》4.3約定,預拌混凝土送到三龍公司工程地點后,由監理方、海勝公司對混凝土進行取樣抽檢,做試塊,三龍公司可派人協助并監督?,F場試塊由海勝公司進行標準維護,且送市檢測中心檢測,其費用由海勝公司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實驗工作按蘇建質(2004)372號文件精神執行。根據《預拌混凝土》規定及合同約定,取樣試塊應當由海勝公司進行,且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40min內完成?,F混凝土工程已經施工完畢,故海勝公司要求三龍公司交付混凝土28天強度報告的訴訟請求,亦無法支持。
關于海勝公司主張的基樁檢測費51000元,根據《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14)3.1.1規定,基樁檢測可分為施工前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檢測和施工后為驗收提供依據的工程樁檢測。基樁檢測應根據檢測目的、檢測方法的適應性、樁基的設計條件、成樁工藝等,合理選擇檢測方法。本案中的基樁檢測為施工后驗收檢測,3.1.3規定,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樁應進行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測。3.2.5規定,基樁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2當采用鉆芯法檢測時,受檢樁的混凝土齡期應達到28d,或受檢樁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應達到設計強度要求。根據上述規定,海勝公司作為施工方,不論三龍公司是否提供開盤鑒定報告,海勝公司均應對基樁進行檢測,故海勝公司主張的該筆費用,不予支持。
海勝公司主張三龍公司支付違約金184116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三龍公司未提供開盤鑒定報告,構成違約,《商品混凝土承攬合同》合同第八條約定,三龍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構成違約,三龍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部分承擔5%的違約金。該違約金計算方式的約定針對上述違約情形屬于約定不明。一審法院酌定三龍公司未提供開盤鑒定報告的違約金為20000元。若因三龍公司未交付上述材料給海勝公司造成其他損失,海勝公司可以另行主張。
關于海勝公司主張的律師費,三龍公司未按約提供技術資料,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本院酌定律師費5000元。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三龍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海勝公司提供涉案原材料的品種、規格、級別及檢驗報告編號、混凝土配合比編號(包括由被告鎮江三龍混凝土有限公司供應混凝土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原材料的品種、規格、級別及檢驗報告編號,及鎮江強龍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8月5日兩批次混凝土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原材料的品種、規格、級別及檢驗報告編號);二、三龍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海勝公司違約金20000元;三、三龍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海勝公司律師費5000元;四、駁回海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元,由三龍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戴曉東
審判員朱寶華
審判員沈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韋偉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