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袁長江、傅德林追償權糾紛一案,申請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袁長江、傅德林的財產在50萬元限額內予以保全
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袁長江等追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1322民初7513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對被申請人袁長江、傅德林的財產在50萬元限額內限額內予以保全;
二、被保全財產為銀行存款的,保全期限為1年;被保全財產為動產的,保全期限為2年;被保全財產為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保全期限為3年。
需要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保全的書面申請,逾期將承擔失權的法律后果;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岳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趙麗麗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