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2021)蘇03民終4603號申請人蕭縣良宇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糾紛一案,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蘇0321民初4243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被申請人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交納至蕭縣人民法院的擔保金120000元
蕭縣良宇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與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財產保全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執保127號
判決日期:2021-09-21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二審期間,申請人蕭縣良宇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該案保全措施即將到期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繼續采取保全措施
判決結果
繼續凍結被申請人江蘇蘇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交納至蕭縣人民法院的擔保金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周博
審判員李軍川
審判員宋柏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段驚濤
判決日期
2021-09-21